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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之━━重症监护期间护理费

作者:彭佩荣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1次举报



交通事故赔偿之━━重症监护期间护理费


  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有一项护理费,即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家人护理,对护理费法律明确规定是交通事故责任方需要赔偿的,但是问题来了,当患者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我们知道这个期间家人是无法对患者进行护理,这期间是由医院实际承担护理工作的,那么做为交通事故责任方,能否以“患者在重症监护期间护理工作由医院承担不由,主张不承担该期间的护理费”?

  让我们从生效的判决中寻找法官的判决逻辑。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11民终830号

【裁决要旨】

  上诉人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出院后不应单独计算护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陕07民终574号

【裁决要旨】

  原审确定上诉人张某某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的护理人员为1人正确。上诉人张某某提出,其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的护理人员应至少确定为2人,经本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上诉人张某某曾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属实,但对重症监护室的患者医疗机构已按相关护理级别加强监护,且原审护理费标准的确定也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张某某的伤情状况,现上诉人张某某认为其自身护理人数需2人以上,但未提交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需多个护理人员的明确意见,该主张无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确定上诉人张某某的护理人员人数适当。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71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蔡某荣因伤住院治疗,虽在重症监护室,其家属仍需对其生活进行照顾,了解治疗情况并配合医疗机构对伤者进行治疗,故上诉人任某富要求不计算被上诉人蔡某荣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护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2)新民初字第711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天安保险邵阳公司辩称原告在重症监护室的应核减护理费无事实依据。



【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182民初1036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住院的护理期间,吝X在彭州市人民医院共计住院199天,其中在重症监护室治疗15天,期间有专职医护人员护理,无需家属直接护理或另雇护工护理。渤海财险四川分公司辩称不应支持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护理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除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的15天,本院认定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为184天,按照本地一般护工收入标准80元/天计算,该项损失为14720元(80元/天×184天)。


【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0702民初1531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胡X护理费应按规定核减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判 决 分 析


  对于重症监护期间护理费应当支持,其实法院的判决基本上分为二类:

支持重症监护期间护理费的法官认为:

  患者在重症医学科治疗期间护理确由医疗机构提供,家属虽然无法参与直接接触亲属的生活护理,但家属的陪护是人类亲情之使然,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家属虽被隔离在病房外,但不可避免地需要参与到治疗的缴费、签署手术文件等辅助工作中去,故在此期间的护理费应当予以部分支持。


否定重症监护期间护理费的法官认为:
  患者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医院有专职医护人员护理,无需家属直接护理或另雇护工护理,因此重症监护期间护理费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对于护理期限直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限主张护理天数,如果对方认为护理天数需要扣减重症监护期限的天数,则需要对鉴定结论重新鉴定,正常情况下不会推翻原来的鉴定结论。


THE END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先后执业于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9200111268398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合规、离婚、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