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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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赵辉律师代理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赵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8-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测绘方)与被告一某公司(设计方分公司)签订《测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指定的某市某区某镇、某乡下属村落地形图进行测绘。合同对测绘内容、工程费(按村面积难度定价1.5万元至2万元不等)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十条约定,根据被告一与案外某公司(投资方)的合同日期付款,若投资方首笔款未达百分之六十五,则测绘和设计按比例同等对待。原告依约完成三个村的测绘工作并交付成果,总价款为4.5万元。但被告一以案外某公司未付款为由拒不支付测绘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测绘费4.5万元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二某公司(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能否以第三方未付款作为拒付测绘费的抗辩理由,即《测绘合同》第十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究竟属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被告辩称,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条款,即案外某公司付款后被告才付款,双方风险共担。因案外某公司未付款,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该约定实质上是对被告付款期限的保护,属于附期限履行。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测绘费。且该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无限期迟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第十条约定实质为附期限履行,且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原告对被告与案外人的合同履行无法控制,若视为附条件将导致原告债权被无限期迟延,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退一步讲,即使视为附条件,原告交付成果已两年有余,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积极向第三方催款,属于以不作为阻碍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具备。

关于违约金,因合同未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二的责任,因其为被告一的总公司,被告一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二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测绘费4.5万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一承担。

 

【律师价值】

赵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的“背靠背”付款抗辩,赵辉律师敏锐指出该条款实质为“附期限”而非“附条件”,直击对方逻辑软肋。庭审中,赵辉律师巧妙运用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论证了无限期拖延付款对原告债权的侵害,并指出被告怠于向第三方催款的不作为行为,成功促使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此外,赵辉律师准确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确保了胜诉权益的最终兑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辉律师,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1411520********14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