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系同乡,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4月生育一子宋某甲。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曾于2024年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原告在外打工,夫妻关系未获改善。原告遂再次委托赵辉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表示前期投资失败欠债影响感情,若原告坚持离婚,其亦不同意抚养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宋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标准。原告主张此前已有判决不准离婚的前置程序,现再次起诉应依法判离。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在抚养权问题上表示若离婚则不愿抚养。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感情现状、子女生活现状、双方经济收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量。原告自述月收入三千元至四千元,愿每月付五百元抚养费;被告称孩子月花销约五千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生活,关系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表明解除婚姻的强烈意愿,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因宋某甲目前跟随被告生活且处于青春期,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享有探望权。结合原告经济能力及孩子需要,支持原告按每月一千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最终判决:一、准予张某与宋某离婚;二、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一千元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双方各负担七十五元。
【律师价值】
赵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诉讼策略与庭审把控能力。针对二次起诉离婚的特点,赵律师精准把握相关法律规定,重点组织双方分居及感情破裂的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在抚养权争议中,赵律师从有利于青春期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顺应被告不愿抚养的意愿,合理调整诉求,促成法院将抚养权判归被告,并争取到合理的抚养费标准与探望权,最大程度降低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冲击,实现了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和平解纷的双赢。
赵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