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某家属李某生前经人介绍,在某街道办事处辖区从事散落生活垃圾清理工作。2025年2月11日,李某在前往垃圾清理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戈某负全责。申请人认为李某与某街道办事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申请仲裁。
某街道办事处辩称,垃圾清理系由某城管委数字化平台派单,由牵头人陈某临时组织人员清理,人员、时间、收入均不固定。且李某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第三人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引入该公司仅为配合某街道办事处解决清理人员发放报酬时的税务代开发票问题,进行走账。赵辉律师作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经查,某街道办事处将报酬转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转给陈某分配。证据显示,第三人曾向陈某转账3.1万余元和6.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李某与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具体包括:1. 李某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 各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从属性,即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李某出生于1972年3月,2023年1月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此外,某街道办事处与李某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李某等人是否接受清理工作由其自行决定,无制度约束;劳动报酬根据工作量计算,具有不固定性。因此,李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缺乏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赵辉律师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首先,在事实厘清方面,赵律师清晰还原了第三人仅作为“税务合规走账通道”的客观事实,切断了申请人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逻辑链条。其次,在法律适用上,赵律师敏锐指出死者李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从根本上否定了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庭审中,赵律师逻辑严密,有效协助仲裁庭查明垃圾清运班组“人员、时间、收入均不固定”的劳务本质,最终促成驳回申请人请求的有利裁决,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赵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