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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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赵辉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

发布者:赵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7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2025年12月15日入职某电力公司承建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施工项目。2026年2月12日,原告在施工时因脚手架倾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并住院治疗。因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申请工伤,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电力公司自2025年12月1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其已将案涉劳务工程合法分包给具备独立资质的某劳务公司,原告系某劳务公司自行招录、管理,与某建筑公司不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此外,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2025年12月15日,原告经某劳务公司人员余某友招录至案涉工地从事劳务,日工资二百余元,由余某按月发放。2026年2月12日,原告在工地受伤。原告曾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该委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电力公司、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关于原告与某电力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其持有加盖某电力公司印章的工作证。然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准。某电力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并未直接招录原告,未办理入职手续,也未实施考勤、奖惩等管理行为。工作证仅系施工区域准入管理所用,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

其次,关于原告与某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合法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原告系某劳务公司自行招录,由某劳务公司安排工作、支付报酬并实施日常管理。某建筑公司未对原告进行直接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关系。

最后,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企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电力公司、某建筑公司之间均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且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据此,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律师价值】

赵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持工作证主张劳动关系的诉求,赵律师敏锐抓住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要件,从分包合同、工资发放、日常管理等多维度组织证据,有力切断了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从属性关联。同时,赵律师准确适用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逻辑严密的答辩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为客户规避了巨额工伤赔偿风险,实现了胜诉结果。

赵辉律师,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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