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xx,女,x岁,201x年x月初患者告知家属痰中有血,家属带着患者去山西省xx医院拍了个胸片,后患者去山西省xx医院做了CT,与此同时201x年x月中旬患者家属拿着平扫CT和xx医院的检测单报告找到山西省xx医院刘主任,刘主任让我们做一个加强CT,结果出来后,患者又找刘主任看,刘主任看完后说再做一个支气管镜,x月x日患者的支气管镜结果出来之后,患者又找到刘主任,刘主任说这是肺癌,必须手术,越快越好。
201x年x月x日患者去山西省xx医院办了住院手续,x月x日下午,医院安排外请的上海专家给患者做右肺癌切除术,术中,大夫给家属打电话说,手术将患者右肺的上中下叶全部分离后(血管全部分开),发现不宜做肺叶切除手术,说患者有房颤,怕下不了手术台,手术后来中止。后来外请的xx专家临走时,在手术室门外和家属交流时说,你母亲这个百分之九十不是肺癌,应该是肺结核。
后患者家属拿着手术过程当中取出的病检,去太原市xx医院进一步做切片化验,最终结果是肺结核。
原告认为山西省xx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医方术前诊断患者为右上肺叶癌(胸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入院诊断)缺乏依据,诊断错误。
从医方的现有检查结果来看,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为肺癌。医方术前诊断为肺癌,并按照肺癌进行医疗风险告知,事实上也决定了右肺上叶切除,中上叶切除,右全肺切除术导致患者选择错误,导致本次手术费用的支出,导致患者受到生理痛楚,实践证明患者为肺结核。
第二、医方在患者肿瘤标志物正常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检查,确诊肺癌,存在不当。
第三、医方用剖胸探查说法无法解释其过错,如果本案医方告知患者肿瘤不确定,需剖胸探查,这种情况下作为患者是否要手术要尊重患者自身意愿。
本案患者术前诊断为右肺上叶癌,手术也是肺叶切除术,此次手术非剖胸探查,而是手术治疗。故医方辩解无效。
第四、医方未给患者行穿刺活检确诊肺癌,贸然手术,存在不当。
《外科学》364页关于肺癌的诊断当中,6、经胸壁穿刺活组织检查。
第五、医方对本案患者未连续数日重复送痰液进行检查,不符合诊疗常规。
《外科学》364页关于肺癌的诊断当中,2、痰细胞学检查 肺癌表面脱落的癌细胞可随痰液咳出。痰细胞学检查找到癌细胞,可以明确诊断,多数病例还可判别肺癌的病理类型。痰检查的准确率为80%以上。起源于较大支气管的中心型肺癌,特别是伴有血痰的病例,痰中找到癌细胞的机会更多。临床上对肺癌可能性较大者,应连续数日重复送痰液进行检查。
第六、医方过错造成患者肺修补术的伤残等级。
本案医方给患者右肺的上中下叶全部分离后(血管全部分开),发现患处非肿瘤后,给患者进行了取材并关胸,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等级标准》肺修补术后,十级的标准。
第七、患者家属去北京xx医院找大夫看病,患者把做过的CT,支气管镜给专家看,专家和患者要做支气管镜的病理解剖,患者说没有,专家说你为什么做支气管镜不做病检呢?患者说我们不懂,医生没有让做,专家说,你带的这个检测报告我们不认可。
第八、患者在3月中旬,医方为了让患者尽早出院,在没有拍胸片的情况下给患者进行了胸腔引流管的拔除,患者马上出现了双腿肿胀,医方经胸片检查发现胸腔积液很多,随后又马上给患者再一次做了胸腔引流术,此次引流术在插管打眼的过程中,打错位置打在骨缝上,导致患者疼痛难忍,又重复进行了一次插管,最终导致患者历经二十多天胸腔积液才消除,才拔管。有患者插管的照片为证。
综上所述,医方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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