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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就诊太原市xx保健院的过错陈述一案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24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据院方病历记载:郭xx,女,19xx年生,20xx年x月xx日因间断性下腹疼痛伴外阴不适x月余就诊于太原市xx保健院,x月xx日妇科超声检查示:宫腔内可见范围2.2*1.2cm无回声区,内见少许絮状回声,双侧卵巢显示不清,提示:宫腔内回声不均。宫颈LPT(20xx年x月xx):未见癌细胞和上皮内病变细胞,轻度炎症。宫腔镜检查(20xx年x月xx日):宫颈黏连,探针分离部分黏连后进入宫腔,见宫腔内多量胶冻样及粘稠脓性液,双侧输卵管开口未明示,腔内未见明显赘生物及异形血管,子宫内膜薄,颈管内膜未见明显异常,宫腔深7cm,行分段刮诊术,宫颈未刮出明显组织,负压吸引宫腔内积液,吸出脓性液体约10ml,再次宫腔镜检查,宫腔内仍有少许脓性纤维组织,难以清除,与子宫肌层界限不清,刮出组织后送病检。刮宫术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于x月xx日入住太原市xx保健院。

20xx年x月xx日,在手术室宫腔镜下宫腔异常组织电切术,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宫腔内有粪便,需要切除子宫,采取腹腔镜下子宫切除术,腹腔镜见盆腔黏连严重,中转开腹,分离黏连肠管后见乙状结肠有一破口月0.5cm,给予间断缝合加固,切除子宫后缝合阴道残端,稀碘液及生理盐水冲洗腹腔,盆腔置引流管两条逐层关腹,留置肛管,术毕。目前患者经过积极治疗后仍存在腹痛,腹部伤口未完全愈合,一直有分泌物渗出,因为院方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子宫和乙状结肠穿孔,行子宫切除及乙状结肠修补术,术后因腹腔黏连严重,腹痛,造成巨大的痛苦。

患方认为院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院方于20xx年x月xx日为患者行清宫术,造成子宫穿孔,乙状结肠穿孔,最终开腹行子宫切除术和乙状结肠修补术,存在严重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xx年x月xx日,院方因患者诊断为宫腔积脓行宫腔镜清宫术,术中清除脓液约10ml。x月xx日,再次行宫腔镜清宫术,违背诊疗常规。前后两次清宫术间隔进一周,

依据《妇产科学》第八版第445页:宫腔镜检查与治疗的禁忌症:绝对禁忌症:1、急性、亚急性生殖道感染,2、心、肝、肾衰竭急性期及其他不能耐受手术者,3、近期(3个月之内)有子宫穿孔史或子宫手术史者。

第二、患者于20xx年x月xx日在太原市xx保健院行B超检查示宫腔积脓,范围为2.2*1.2cm,于x月xx日行宫腔镜刮宫术,负压引流出脓液10ml,违反诊疗常规。

依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第22页:宫腔积脓的

治疗方案及原则:1、扩张宫颈使脓液外流,2、需家用广谱抗生素。

第三、患者于x月xx日行宫腔镜检查及分段刮宫术,术中未见宫腔存在异常组织,但却于x月xx日为患者行宫腔异常组织电切术,术中未在B超监测下进行电切,导致子宫、乙状结肠穿孔,粪便经腹腔流入子宫,存在过错。

宫腔镜治疗绝经后宫腔积脓或宫腔内异常组织电切应在B超

监视下手术。

   20xx年x月xx日,在手术室宫腔镜下宫腔异常组织电切术,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宫腔内有粪便,需要切除子宫,足以可见医方在刮宫时导致子宫穿孔,进一步损伤乙状结肠的事实,后手术确实也发现乙状结肠有一破口约0.5cm。

第四、院方为患者x月xx日次行宫腔镜刮宫术的记载不全面,不详细,未能证明手术的详细过程及手术条件。

麻醉方式、膨宫介质及压力等未记载,膨宫液为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糖尿病人5%的甘露醇。膨宫压力小于或等于100mmHg。

第五、院方为患者于x月xx日行宫腔镜下分段刮宫术,有少许脓性纤维组织术中未见宫腔内存在异常组织;术后处理:休息半月,抗生素预防感染,但却于一周后即x月xx日在次行宫镜下异常组织电切术,存在过错。  

治疗宫腔积脓,抗生素使用超过2周。

第六、院方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形,而且该篡改行为对治疗方案有直接的影响。

20xx年x月xx日的太原市xx保健院医学印象检查报告单的原件与复印件见存在明显的不同。

原件:内镜诊断:宫腔积脓。

 复印件:内镜诊断:宫腔积脓,宫腔赘生物性质待查。

赘生物是机体或器官内、外表面在病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突出物的总称。而在病历记载:宫腔内仍有少许脓性纤维组织,难以清除,与子宫肌层界限不清。

从医方入院记录辅助检查当中也可以看出,20xx年x月xx日的宫腔镜检查结果为:宫腔积脓,该结果与原告向法庭举证的第二份证据检查报告的结果相符合。

但在封存的病历里面有一张20xx年x月xx日的宫腔镜检查单的检查结果为:增加了一条:宫腔赘生物性质待查。故医方的病历前后矛盾,意在寻找其第二次宫腔镜电切除的依据,故在鉴定时应当本着不利于病历记载者的原则进行鉴定。

第七、医方孕育史记载足月顺产1女,事实上患者终生没有怀孕。

综上,由于院方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子宫和乙状结肠穿孔,行子宫切除及乙状结肠修补术,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一下,关于医调专家说在穿孔后手术之后,抗生素使用不当的问题,再仔细看一下录音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其实从病历当中可以反映出,子宫穿孔后,损伤乙状结肠后,肯定会出现腹腔黏连的问题,只是手术记录没有记载穿孔的问题,也可以认定医方的过错问题。

     重要问题,事实上医方发现不好切的时候就不应再切了,纤维组织和肌层黏连,就不能再切了,事实上在切除的过程中导致了子宫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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