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杨x的母亲郭x于2018年6月开始因宫内孕开始在被告湘潭市X院定期进行产检,被告医院医生告知除了有胎盘前置(后来长上来了)外无别的问题。在孕期第21周(大概怀孕五个月)时,产妇b超提示羊水偏少,胎儿的头围小了一周,医生除了提示要多喝水多运动以外并没有说别的。31周产检时产妇经b超检查显示头围小了一周3天。之后产妇一直按照医生说的时间去做检查。直至37周产妇快分娩时,经b超检查发现羊水、头围都少于标准值太多,那会产科医生才说有怀疑基因遗传的问题,但因为羊水少且做染色体基因检测时间已经来不及,于是在2019年1月X日产妇紧急剖宫产分娩一女婴,即本案杨x。
后来家属发现杨x发育有些落后,家属不放心在网上查各种资料,偶然加了微信群认识了隶属湖南省X院的做遗传研究小头症的毛博士,经其检查发现杨x确实是18号染色体片段缺失,之后杨x就在该院做康复治疗。患儿家属在此情形下,仍不放弃任何一丝丝的希望,强忍着骨肉分别的巨大痛苦和每月康复、学习的巨额费用,将患儿送至辽宁省某康复机构进行学习、康复。
现患儿杨x已经龄近三岁,不能言语,头部后仰,不能直立,大小便根本不懂,一天24小时不能离人,尤其是晚上,稍喂奶后即出现呛咳,大人一晚上几乎不能睡觉。患儿每次吃饭不能像正常孩子,需少食多餐,吃一次饭大约一个小时左右,由于湘潭市X院的过错导致患儿的出生,给原告生理及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原告为给患儿治病也倾尽家中所有,为此负债累累,心力憔悴,精神多次濒临崩溃。
我们认为湘潭市X院在对孕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果醋,其过错与患儿的出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1、根据孕妇2018年7月X日B超显示:临床孕周12周5天,但该B超没有查头围,属于检查疏漏,以致于无法印证当时胎儿的发育情况,医方存在不当,正常头围应是51--89。
2、根据孕妇2018年7月X日B超显示:孕周12周1天,但是双顶经为18mm,该数额为异常,胎儿生物统计指标该孕周双顶径正常值是20--21,但医方B超并没有提示异常,存在不当。
3、孕妇2018年7月X日B超未进行胎儿NT的检查,存在不当。
4、根据孕妇2018年9月X日B超显示:临床孕周21周2天,超声孕周21周1天,该超声头围经测量是166,该数值为异常,胎儿生物统计指标该孕周头围正常值两个标准差是168--206,所以头围已经低于两个标准差,按照该B超测量头围166的情况,应该是19周左右,但医方B超并没有提示异常。
同时该B超双顶经测量44mm,根据规定来看,该数值相当于18周到19周,但B超孕周却记载21周2天,如果按照21周来计算的话,双顶经应该是52--54,医方B超也没有提示。
5、根据孕妇2018年11月X日B超显示:临床孕周31周,但根据该B超测量的头围为271mm,其正常两个标准差范围是:270--308,该数值也偏低。
根据该B超测量双顶经为70mm,相当于27.5周两天,肱骨49mm,相当于28--29周,股骨56mm,相当于30周,这些异常,该B超均没有提示。
6、2018年11月X日产检记载:今日彩超提示胎儿小一周,但根据B超显示的超声孕周和临床孕周看出,并非小一周,而是小两周。医方认识错误,医方未建议进行产前诊断。
同时结合双顶径、肱骨等提示胎儿已经属于异常。
7、2018年9月X日产检中,医方未检查和记录宫高腹围,存在不当,也未评估高危因素,存在不当。
8、2018年9月X日产检记录中未提示下次随访时间,存在不当。
9、孕妇首次产检时,对于一些必查项目,如血常规、空腹血糖、地中海贫血筛查等,被告医院忽视了上述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未指导原告按照产前检查的规范,进行相应的检查,存在一定的过失,在一定程度上错过了早期发现胎儿发育异常的时机。
10、医方在孕妇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行无创DNA检查,存在不当。
综上所述,患儿杨x终生生活不能自理是不争的事实,作为父母也有老去的一天,患儿将何去何从?请各位专家本着负责、专业的原则对本案作出鉴定结果,被告应对患儿的不当出生承担全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请鉴定专家本着同情患者,不伤害患者的原则给予患者公平待遇,患者将进一步向相关部门反映被告医院严重疏忽大意的过错责任,直到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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