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于2014年10月在淘宝网开设网店,该店一共销售47款产品,销量最高的一款产品达到3419件。该店产品名称“CHSORAS & KHYAH”与客户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侵权人在产品名称中合并使用“小CK”“CK2-xxxxxxxx(与客户公司的商品命名形式相同)”,从侵权人的产品名字整体来看,让普通消费者极容易与客户公司销售的产品相混淆。事实上,侵权人销售的产品外形、产品包装袋、产品及包装材料上的商标均与客户公司的注册商标一模一样,从消费者的反馈图片、评论图片也可以看出侵权人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侵权人打着所谓另一个品牌的幌子,实际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客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侵权人不仅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客观事实,更证明其主观恶意较大。
客户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人店铺产品的方式也印证了侵权行为。张文娟律师接受客户单位委托后,从客户公司的商标权属有效性、客户产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及侵权产品销售情况等方面梳理证据并起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于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并没有全部认定,仅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金额8万元。张文娟律师与客户公司协商之后,代理客户将本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文娟律师从淘宝公司调取的后台销售数据反映了本案所涉侵权产品的真实销量,通过筛选、统计侵权产品的真实销售信息,厘清了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侵权范围,进一步认定本案侵权事实,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张文娟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最终判决侵权人承担120万余元赔偿。
张文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坚韧不拔的诉讼毅力、出色的证据挖掘能力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成功将一审8万元的赔偿额提升至二审120万余元,实现了维权结果的重大突破。这一成果不仅为客户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对侵权人形成了有力震慑,维护了品牌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