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国画大师邓某对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人物肖像画颇具研究,故衡阳市某历史馆在项目筹建过程中,设计单位通过第三方引荐联系到我方当事人邓某,希望邓某以“伟大领袖毛主席六次到衡阳”为主题创作系列美术作品(包括7幅作品的素描稿和水墨稿)。邓某与第三方公司约定了创作费用和完成时间后,第三方公司支付了定金,邓某便进行了创作。邓某在约定时间内向第三方公司交付了系列美术作品后,第三方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尾款且声称邓某交付的画作未通过最终验收。然而在不久之后邓某却发现自己的画作被衡阳某历史馆对外展览,遂委托本律师维权。
本案系著作权侵权与合同纠纷2种法律关系的竞合,最终本律师选择以著作权侵权为案由起诉第三方公司和衡阳某历史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画作的展览,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承担原告的维权律师费和诉讼费,最终人民法院认定邓某作为该系列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认定被告擅自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修改后展览的行为系侵犯邓某的作品修改权、发表权、展览权,故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邓某作为知名国画大师,其作品承载着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律师通过维权,保护了艺术家的创作成果和人格尊严。同时,张文娟律师对本案的成功代理,对博物馆、展览馆等机构形成警示——未经许可擅自展览他人作品,即便作品已交付,也构成侵权,作品交付不等于权利转移,著作权仍归属于作者本人。
张文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判断力、精准的策略选择力和坚定的维权执行力。面对"合同纠纷"与"著作权侵权"的选择难题,她做出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路径选择;面对被告的侵权事实,他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和法律论证体系;最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赢得了全面胜利。张文娟律师无愧于"专业、敬业、有担当的法律守护者"这一评价,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中的温度和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