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公司自2013年10月15日成立,经案外人邬某授权,2013年12月8日在天猫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主营登山杖、手杖、带灯手杖接近6年。后客户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1月7日注册成功该商标第18类、11类商标。而原告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2日,明知客户公司于2013年以来在天猫平台一直对该商标标志进行使用,原告仍于2018年6月28日恶意抢注第35类商标,故意与客户公司在天猫平台在先使用的店铺名字、产品标志相混淆。
同时,客户公司自2013年12月8日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并在店铺首页使用该商标标志进行推广使用。原告公司2016年4月方才成立,原告公司在选取企业名称、企业商号之时,已经明知我方对该标志的使用,且在天猫平台的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恶意将我方突出使用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和商号使用,存在明显搭便车的行为。
原告注册成功该商标35类之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客户公司,张文娟律师代理客户公司应诉。在诉讼策略上,张文娟律师采取“以守为攻”的策略,重点论证原告的商标权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属于恶意抢注,且客户公司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张文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原告恶意抢注,随后反向起诉客户公司,其行为本质是“搭便车”和滥用商标权。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了张文娟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客户公司得以保住精心运营6年的天猫店铺,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根本性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