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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户外用品品牌应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挽回损失30万元并保住天猫平台销售渠道(年营收300万元)

作者:张文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6次举报

客户公司自20131015日成立,经案外人邬某授权,2013128日在天猫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主营登山杖、手杖、带灯手杖接近6年。后客户公司分别于2017117日、201817日注册成功该商标第18类、11类商标。而原告公司成立于2016412日,明知客户公司于2013年以来在天猫平台一直对该商标标志进行使用,原告仍于2018628日恶意抢注第35类商标,故意与客户公司在天猫平台在先使用的店铺名字、产品标志相混淆。

同时,客户公司2013128日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并在店铺首页使用该商标标志进行推广使用。原告公司20164月方才成立,原告公司在选取企业名称、企业商号之时,已经明知我方对标志的使用,且在天猫平台的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恶意将我方突出使用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和商号使用,存在明显搭便车的行为。

原告注册成功该商标35类之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客户公司,张文娟律师代理客户公司应诉。在诉讼策略上,张文娟律师采取以守为攻的策略,重点论证原告的商标权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属于恶意抢注,且客户公司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张文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原告恶意抢注,随后反向起诉客户公司,其行为本质是“搭便车”和滥用商标权。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了张文娟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客户公司得以保住精心运营6年的天猫店铺,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根本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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