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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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明知”的理角

作者:朱玉霞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6次举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明知的理解:

1、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对于本罪 "明知"的认定 ,应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予以综合分析,如果能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3、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



朱玉霞律师,咨询电话:15376282358(同微信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自己的刑辩律师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