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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主任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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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4:天津和平特大集资诈骗案|跨省设立多家分支机构、虚构经营项目吸资千万级资金,张烜墚律师团队针对主观故意及资金用途精准辩护终获罪责适配判决

发布者:张烜墚主任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领域重罪,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本质区别,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资金的故意、资金未合规用于实体经营、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即构成集资诈骗罪。尤其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法定量刑直接迈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区间,量刑幅度重、从严尺度明显。本案为天津和平区典型的跨省团伙式特大集资诈骗案件,涉案团伙依托外地总公司架构,跨省布局多家分支机构,在天津地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规模吸收资金,涉案金额超千万元、受害人数众多、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属于典型的重大涉众金融犯罪。张烜墚律师团队全程负责本案一审辩护工作,紧扣案件核心定性争议,围绕当事人主观故意认定、资金真实流向、团伙地位作用等关键要点展开精细化辩护,在全案从重情节极为突出的前提下,尽力压缩顶格量刑空间,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罪责刑相适配的公正判决。

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案主体为外地一家食品经营企业,当事人作为企业核心持股及实际管控人员,伙同团伙其他核心成员,自2014年起搭建跨区域非法集资架构。团伙在全国多地设立共计六家分支机构,铺设线下吸资网络,其中在天津市和平区设立本地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开拓天津市场,面向本地普通民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为快速吸纳社会资金,团伙采用线下宣讲、派发传单、口碑扩散等公开宣传模式,向投资人虚构厂房扩建、设备升级、产业扩容等真实经营投资项目,以年化35%-38%的超高回报率作为噱头,设置长短结合的投资周期,诱导大量社会民众签约投资。经司法机关完整核查统计,本案累计吸纳137名不特定投资人资金,总集资金额高达1829万余元,扣除案发前兑付的部分利息款项后,最终造成全体投资人实际损失1783万余元,涉案规模巨大、受害群体广泛、社会危害性突出。

  资金归集后,涉案团伙并未将集资款项合理投入实体经营。经查,大量资金被用于市场推广费用、业务人员提成、团队运营开支,仅有极小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依靠“拆东补西”的模式维系资金运转。因高息兑付、高额运营成本持续消耗资金,最终资金链彻底断裂,后续投资人本息完全无法兑付,大批投资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集体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线索摸排、侦查布控,成功将当事人抓获归案。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后,当事人始终坚持无罪抗辩,辩称自身无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故意,企业具备真实实体经营业务,绝大部分资金均用于项目运营、产业投入及投资人返本付息,不存在个人挥霍、隐匿转移、恶意侵占集资款项的行为。为全面厘清案件事实、突破重罪定性、最大限度争取宽缓量刑,当事人委托张烜墚律师团队承办本案一审全程辩护工作。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千万级跨省涉众集资诈骗疑难案件,辩护核心争议聚焦于罪名定性、主观罪责、资金认定、量刑区间四大关键维度,辩护难度极高:

第一,本案能否推翻公诉机关集资诈骗重罪定性,通过资金流向、经营投入等证据,否定当事人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实现罪名降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涉案资金分流结构复杂,运营开支、提成费用、还本付息、实体投入占比差异极大,能否通过精准拆分资金用途,弱化诈骗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第三,当事人在跨省团伙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全程主导的核心主犯,能否依据次要、辅助作用降低罪责层级;第四,在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的多重从严情节加持下,如何通过合法从宽辩护要点,规避顶格重刑、锁定合理量刑区间。

  司法实践中,千万级集资诈骗涉众案件属于从严打击范畴,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量刑极为审慎严苛,一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十年以上重刑为司法常态,无期徒刑顶格判决比例极高。本案最大辩护难点,在于对抗公诉机关完整重罪指控体系,以客观资金事实、经营证据弱化主观恶性评价,在全案从严的不利局面下挖掘有效从轻空间。

三、张烜墚律师团队辩护观点

  团队介入案件后,全面复盘全案上千页卷宗材料,逐一核对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备案资料、厂房设备采购凭证、银行流水台账、资金分流明细、证人证言及投资人报案笔录,针对本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极高、定性争议突出的特点,制定「定性辩护+量刑辩护」双轨精细化辩护方案,向审理法院提交完整、严谨、详实的专业辩护意见。

  第一,精准论证当事人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不符合集资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辩护人结合全套资金流水及实体经营证据证实,涉案企业具备真实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与实体产能,并非为非法集资专门设立的空壳公司;当事人管控的大部分资金均用于厂房扩建、设备升级、产品运营、市场推广及投资人本息兑付,资金流向公开、用途可查,不存在个人肆意挥霍、隐匿转移、携款潜逃、恶意侵占等非法占有行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无占有资金行为,不应以集资诈骗罪重罪定性。

  第二,客观厘清资金缺口成因,区分经营风险与刑事诈骗边界。团队向法庭重点阐释,本案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损失形成的核心原因,是团伙高息兑付、高额提成的畸形运营模式导致,属于违规经营引发的资金风险,并非当事人恶意侵占、处置集资款项。公诉机关笼统认定全部资金未用于合法经营与客观事实不符,大量资金均用于维系项目正常运转、兑付投资人权益,应当结合真实资金用途客观评价当事人行为性质。

  第三,细化团伙共犯层级,弱化当事人核心罪责地位。本案属于多人跨省协同的团伙犯罪,分支机构搭建、市场推广吸资、客户维护、提成分配等核心作案环节,均由其他团伙成员主导实施。当事人仅参与企业整体经营统筹,未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吸资,未独立支配大额资金,未单独占有违法收益,在整体犯罪链条中作用有限、并非全程主导的核心主犯,不应承担全案最重罪责。

  第四,结合初犯属性、案件诱因,恳请法院宽缓量刑。当事人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劣迹,系初次涉案、一贯遵纪守法;本案区别于蓄意谋利、恶意诈骗的恶性金融犯罪,属于企业扩张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违规采用高息吸资模式,最终经营失控引发的刑事案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风险显著低于同类重大集资诈骗案件,具备酌情从轻处罚基础。

四、案件最终结果

  审理法院经全面审理,核查全案作案事实、资金流向、团伙分工、涉案金额、被害人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法认定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本案共同犯罪主犯。法院综合考量本案跨省团伙作案、涉众人数多、千万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法定从重情节,同时充分吸纳张烜墚律师团队关于资金用途、主观恶性、地位作用的辩护观点,剔除顶格量刑适用空间,依法作出适度从轻的一审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当事人依法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本案作为天津地区为数不多的千万级特大跨省集资诈骗案件,在全案从严打击、数额顶格、被害人众多、重刑基线明确的极端不利条件下,团队通过精准、细致的重罪辩护,成功规避无期徒刑顶格刑罚,将刑期锁定在合理区间,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既尊重司法裁判尺度,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张烜墚律师团队处理重大金融重罪案件、拆解控方指控逻辑、精准把控量刑边界的专业辩护能力。

五、案件咨询引导

  集资诈骗罪作为重大金融重罪,数额特别巨大案件重刑率极高,多数案件直接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甚至无期。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不在于简单认罪从轻,而在于精准界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拆分资金真实用途、区分团伙罪责层级、弱化社会危害性评价,通过精细化重罪辩护,打破全案从重的指控定式,有效降低量刑档位、规避顶格重刑。

  张烜墚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天津地区重大金融、经济类刑事辩护,精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裁判规则、资金认定逻辑及本地审判尺度,擅长处理千万级跨省团伙疑难复杂案件,能够精准挖掘辩护突破口,最大限度压缩刑期、维护当事人权益。天津地区涉嫌重大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刑事案件,想要专业重罪辩护、争取量刑降档的当事人,均可咨询团队,定制专属一审精细化辩护方案。

张烜墚主任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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