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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主任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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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6:天津静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猪运输环节违规注射违禁药液、涉案销售金额极高,天津张烜墚刑事律师团队精准质证推翻千万未遂数额认定、大幅降低量刑…

发布者:张烜墚主任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罪,属于国家司法机关重点从严打击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只要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违规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无论是否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均能构罪入刑。尤其涉畜禽屠宰、生鲜食品领域,一旦认定大规模违规用药、涉案金额巨大,量刑将直接升格。本案系天津静海区典型的生猪产销领域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当事人在生猪运输、待屠宰环节,违规使用含违禁成分的无名药液为生猪注射,公诉机关当庭指控其涉案销售金额超620万元,认定巨额犯罪未遂,建议从重处罚。天津张烜墚刑事律师团队介入一审辩护,通过精准证据质证、拆解指控逻辑、还原案件事实,成功推翻公诉机关千万级涉案金额及未遂情节的核心指控,彻底打掉案件从重量刑基础,结合当事人坦白从宽情节,争取罪责适配的公正判决。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长期从事天津本地生猪运输、代销经营业务,熟悉畜禽养殖、运输及屠宰全流程。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当事人为缓解生猪运输过程中的应激反应、避免生猪死亡受损,先后三次从他人处购入无正规审批、无产品资质的无名药液,累计购入五箱药液,合计支付采购费用9000元。

  该无名药液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检测,含有肾上腺素、阿托品两类违禁药物成分,均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兽医处方药物,严禁在畜禽出栏、运输、待屠宰环节使用,属于法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购入药液后,大部分用于自家养殖小猪的应激预防治疗,仅少量用于运输途中出现应激反应的出栏生猪,实际违规注射生猪仅7头。

  公诉机关办案过程中,按照当事人购入药液总量、单头生猪常规用药剂量,机械推算药液可注射生猪数量,结合市场生猪单价,直接推定本案涉案销售金额高达620万余元,据此认定当事人存在巨额犯罪未遂情节,主张对其从重处罚。2019年6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自身用药事实,无隐瞒、无规避,认罪态度诚恳。为推翻不实巨额数额指控、规避重型量刑,当事人委托天津张烜墚刑事律师团队承办一审全程辩护工作。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辩护核心争议聚焦于涉案事实认定、证据效力、犯罪数额界定三大关键问题,是食品安全类犯罪中事实争议极大的典型案件:

  第一,涉案无名药液的违禁成分认定是否合法有效,在未直接抽检当事人使用药液的情况下,能否依据上游药剂检测结果,直接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药液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第二,公诉机关依据药液总量机械推算的620万巨额涉案金额、大规模犯罪未遂指控,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能否作为本案量刑从重依据。

  第三,当事人药液用途分为小猪养殖治疗与出栏生猪注射两类,能否区分合法用途与违法用途,剔除合法用药部分,精准缩减涉案违法事实范围。

  第四,在涉案食品类犯罪从严打击的司法背景下,如何争取当事人坦白、初犯、主观恶性较低的从宽情节,对冲案件不利指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秉持零容忍、从严惩处原则,一旦公诉机关指控巨额涉案金额、认定未遂从重情节,被告人极易被判处重型刑罚。本案最大辩护难点,在于推翻公诉机关机械推算的巨额犯罪数额,打破从严量刑基础,还原案件真实事实。

三、天津张烜墚刑事律师团队辩护观点

  团队介入案件后,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司法鉴定报告、交易流水、证人证言、抓捕经过及公诉机关指控证据,针对本案证据瑕疵、事实认定错误等核心问题,制定「证据质证+事实拆解+量刑从轻」三位一体辩护方案,向法庭提交详实严谨的辩护意见。

  第一,精准质证证据瑕疵,否定药液成分推定认定逻辑。团队指出,本案司法鉴定仅针对上游人员库存药液检测,未对当事人实际使用的药液取样核验,公诉机关以此推定当事人用药全部含有违禁成分,证据链条存在断裂、认定逻辑不严谨。同时结合案件事实,阐释当事人用药初衷为预防生猪应激死亡,并非刻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观恶性远低于牟利型食品安全犯罪。

  第二,核心推翻千万级涉案金额、犯罪未遂的不实指控。团队重点向法庭论证,公诉机关按照药液最大使用量机械推算可注射生猪数量、累计千万销售额的计算方式,属于主观推定,无任何客观事实佐证。当事人绝大部分药液用于自家小猪养殖治疗,属于合法养殖用途,仅极小部分用于出栏生猪注射,实际违法涉案范围极小、危害极低,公诉机关推算的巨额未遂数额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应采纳。

  第三,争取坦白法定从宽核心情节。当事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药液采购、使用场景、用药数量及全部涉案经过,供述内容稳定、真实,全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工作,无抗拒执法、隐瞒事实、翻供辩解等情形,完全符合坦白法定要件,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第四,争取酌定从宽基础,争取宽缓量刑。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畜禽屠宰用药禁令导致,并非蓄意违法牟利;案发后深刻认知自身行为违法性,真诚悔过,再犯风险极低,恳请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剔除不实巨额数额指控,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四、案件最终结果

  审理法院全面核查全案证据、用药事实、指控逻辑及量刑情节,完整采纳天津张烜墚刑事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观点,依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千万级涉案金额、大规模犯罪未遂事实证据不足,予以全部剔除,彻底打掉本案核心从重量刑情节。同时采信当事人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结合案件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主观恶性,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本案在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公诉机关指控巨额涉案金额、主张从重处罚的极端不利前提下,天津张烜墚刑事律师团队通过精准质证、事实拆解,成功推翻千万级不实数额指控,避免当事人因推定金额被判处重型刑罚,最大程度压缩量刑空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团队擅长办理食品安全类疑难刑案、精准突破控方不实指控、把控量刑尺度的专业辩护实力。

五、案件咨询引导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严厉打击的涉民生重罪,实务中极易出现公诉机关机械推算涉案金额、拔高犯罪情节、加重量刑的情况。此类案件辩护核心不在于无罪抗辩,而在于精准质证证据瑕疵、拆解不实指控数额、区分合法与违法行为、稳固法定从宽情节,有效降低案件量刑基准,规避重型处罚。

天津张烜墚刑事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天津地区食品安全、经济类刑事辩护,精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裁判规则、证据认定标准及本地审判尺度,擅长破解控方不实数额指控、挖掘案件从轻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结果。天津地区涉嫌食品安全类刑事犯罪,面临高额涉案数额指控、从重处罚建议的当事人,均可咨询团队,定制专属一审精细化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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