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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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董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某法院某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法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志峰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郑重告知若逾期不交,将依法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王某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以其生活存在实际困难为由,向法院书面请求缓交诉讼费用,并同步提交了由所在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然而,在法院审查并批准的缓交期间届满后,王某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在二审阶段的核心程序焦点在于:上诉人王某在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于缓交期间届满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其法律后果及程序走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依法履行交纳上诉费用的义务,这是启动和维持二审程序的基本前提。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然而,缓交并非免交,在缓交期限届满后,若当事人仍未履行交费义务,且未能提供新的正当理由,法院应当依法对其上诉行为作出程序性处理。王某虽提交了困难证明并获准缓交,但在缓交期满后仍未交费,导致二审实体审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其上诉行为面临被依法终结的程序后果。

 

【裁判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在缓交诉讼费用期间届满后仍未交纳诉讼费,其行为已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怠于行使,不符合继续推进二审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至此,本案二审程序依法终结,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程序把控能力与专业的客户沟通技巧。在二审阶段,律师准确评估了案件实体改判的难度与诉讼成本,向客户充分释明了诉讼费交纳的法定义务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在客户面临经济困难时,律师协助其依法收集居委会困难证明,制定并实施了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程序策略,最大程度保障了客户的程序权利。同时,律师在沟通中保持了客观理性的专业判断,引导客户正确理解法院的缴费通知与缓交审批结果,避免了因误解程序规则而导致的权利丧失,体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尽责的服务态度。

刘志峰律师,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