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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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律师代理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获缓刑

发布者:刘志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董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高某、董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468万余元及利息,并偿还代为承担的借款80万元及利息5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裁定冻结、扣划二人银行存款1028万余元或查封、拍卖相应财产。然而,高某、董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手段逃避执行。二人未如实报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产权及某铁矿25%的股权情况。为隐瞒收入,高某伪造虚假的还款计划,将房屋租金以折抵虚构欠款的名义交由他人收取;董某则使用他人绑定的银行卡收取租金,并以他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外,二人拒不迁出已被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高某还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董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24年11月,高某、董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张某340万元,并取得张某谅解。公诉机关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高某、董某隐瞒、转移财产及拒不迁出房屋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从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二,高某、董某主动投案或经传唤到案后,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第三,在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刘志峰提出,高某已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低,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高某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董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关于自首情节,法院认定二人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高某、董某当庭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全面梳理证据,提出高某已积极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核心从宽情节。其次,在庭审中有效沟通,向法庭充分展示高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的态度,争取法庭的同情与认可。最后,虽法院未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但刘律师通过专业的量刑辩护策略,成功促使法院对高某适用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与策略能力。

刘志峰律师,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2010223528。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28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