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程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原告某工程设备公司委托刘志峰律师代为处理诉讼及保全事宜。刘志峰律师依法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某建设公司名下存款71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为彻底化解矛盾、降低双方诉累,刘志峰律师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协助原告与被告进行多轮磋商。最终,双方就涉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鉴于纠纷已获实质性解决,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法院正式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要求。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保全的基础和必要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全措施。审查重点包括:一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是原告解除保全的申请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三是解除保全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继续维持高额财产保全不仅缺乏必要性,还可能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当影响,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裁判结果】
定兴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工程设备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名下存款71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律师价值】
刘志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纠纷化解能力。在诉讼初期,律师精准研判案情,迅速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成功冻结被告71万元资金,为原告争取了极大的谈判主动权。在保全措施实施后,律师并未局限于单纯的诉讼对抗,而是秉持“实质解纷”理念,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后,律师又高效推进解除保全程序,既保障了原告权益,又避免了被告因资金冻结遭受扩大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商事纠纷中的策略制定与危机处理能力。
刘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