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地有一在校大学生,他的父亲一直支付着他的学费和生活费,但是从大三开始父亲就不在给钱,这位大学生没有了生活费和学费的来源,一气之下就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称自己作为在校大学生,学习之余没有时间去勤工俭学,而自己的父亲又是公务员导致自己没有申请助学贷款的资格,现在因无法支付学费而休学,要求法院判令父亲支付学费及生活费。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这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不包括高等教育学生,本案的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没有继续向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尽管原告还在求学阶段,无法申请助学贷款,没有时间勤工俭学等理由,但是这并不足以将抚养义务继续强加给父母。故对于年满18周岁子女的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