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案例简介:
某地,一对夫妻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感情很好,后来丈夫因为生意亏损,夫妻之间经常吵架冷战,丈夫便对妻子不闻不问,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准许,夫妻开始分居,妻子就带女儿单过由女方抚养,后女方以女儿为原告,自己为代理人,起诉男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而男方则抗辩称未尽抚养义务,是因为双方在冷战,今后也会弥补,而且两人也没有离婚,任何一方抚养孩子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没有依据。
律师分析: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冷战等任何其他因素而免除,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男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