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内写的欠条,离婚后要还吗?
案例简介:
某地,有一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同时男方为了给孩子留下一笔抚养费,向女方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女方人民币10万元,待有钱时偿还,为孩子预留学费”。离婚后男方赚了不少钱,但是男方确不履行还款义务,女方多次找男方讨要欠款,但是男方均予以拒绝,女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偿还欠款10万元。男方答辩称自己并没有向女方借钱,而且欠条上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和支配的财产,不存在欠款。
律师分析:
男方所写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写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欠条写明款项是为儿子预留学费,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该欠条性质,应当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借贷关系成立,故男方应当偿还女方借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