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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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巴志涛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37人看过 举报

2026-07-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兰州某欣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欣公司”)因完成“兰州市某中学旧教学楼拆除重建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起诉要求总包方被告中建X局与分包方被告四川圣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锦公司”)连带支付176,170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的核心事实是,中建X局因圣某锦公司无人施工,向某欣公司发出《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指令其进场施工,并注明“此部分费用转扣四川圣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中建X局确认了工程量,但未支付款项。某欣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办案方法

作为被告圣某锦公司的代理律师,办案策略的核心在于切断原告与圣某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具体方法如下:

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指出圣某锦公司与原告某欣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原告无权依据合同向圣某锦公司主张权利。

否定单方指令的效力:强调《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是中建X局单方出具的文件,圣某锦公司从未认可或追认其内容,其中“费用转扣”的表述对圣某锦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厘清法律关系,排除代位权:分析指出,本案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情形,原告也未能证明圣某锦公司对中建X局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因此原告无权向圣某锦公司主张代位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指出原告在2020年12月24日即已确认债权,但直至2026年2月才起诉,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试图通过总包方的单方指令,将付款责任“穿透”至分包方圣某锦公司。法院需要审查的核心问题是,总包方(中建X局)单方面作出的“费用转扣”指令,能否在没有分包方(圣某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为分包方创设直接的付款义务。这涉及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的界限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对圣某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与圣某锦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其要求圣某锦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令中建X局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原告与中建X局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应由中建X局承担支付176,170元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律师价值体现: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抗辩,成功为当事人圣某锦公司免除了176,170元的工程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支付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价值结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中,总包方单方指令分包方承担第三方工程款的行为,在未经分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分包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企业的启示:企业在项目管理和合同履行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对于合同外的事项或责任承担,必须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单方行为或口头承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法律实践的贡献:本案判决再次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处理类似“甲指分包”或总包方指令第三方施工引发的付款责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巴志涛律师,甘肃政法大学硕士(刑事诉讼法专业),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执业 14 年,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1620120********5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