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杜某甲之子才某甲需安排工作,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韩某乙。韩某乙声称能为其子办理就业。2019年10月17日,杜某甲向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转账3万元,向被告丁某丙(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韩某乙系夫妻)微信及银行账户各转账2万元,共计支付7万元。丁某丙出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后因未能办妥工作,杜某甲催要退款。韩某乙于2021年10月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后于2022年10月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欠杜某甲本金7万元及利息1.2万元,约定分期还款及后续按年利率5.71%计息。因被告逾期未还,杜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服务费7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及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是被告丁某丙、韩某乙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支付费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被告未能办理工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丁某丙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费用,韩某乙出具欠条确认债务,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情形,故两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年利率5.71%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韩某乙、丁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杜某甲就业服务费7万元;二、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杜某甲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1%计算)。案件受理费1800余元、公告费40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利局面,卢律师精准捕捉转账凭证、收据及欠条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事实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针对被告股东个人账户收款及出具欠条的行为,卢律师深入剖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力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成功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屏障,为当事人争取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胜诉结果。此外,卢律师对利息计算标准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严密论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体现了卓越庭审策略与证据组织能力。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