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与张某系夫妻,胡某系被告某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15日,孙某与某公司正式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孙某出资35万元作为该公司的流动资金与生产成本周转资金。协议明确约定,某公司每销售一吨防水材料,需支付孙某235元的固定利润分成。合作期限为10年,协议终止后若双方达不成继续合作事宜,某公司需退还孙某35万元投资款。2019年11月11日及12月1日,孙某及其丈夫齐某按照胡某的要求,分两次将20万元和15万元汇入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然而,自协议签订至本案开庭时止,某公司未进行过任何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孙某也从未获得过任何利润分配。孙某认为,因某公司长期未开展经营,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协议,并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投资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孙某与某公司之间建立的是销售合作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涉案《销售合作协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其二,若涉案销售合作协议被依法解除,被告胡某、张某对某公司应当返还孙某的款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不符合借贷关系特征,应认定为合作关系,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迟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致使孙某作为合作者获取利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支持解除协议。因双方并非借贷关系,法院对孙某主张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合同相对方为某公司,胡某、张某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孙某与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孙某投资款35万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合作共担风险”为由的抗辩,卢律师敏锐抓住被告长期未生产、未销售且未分配利润的核心事实,将诉求重点从“民间借贷”调整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定解除”,有效规避了借贷关系举证不能的风险。庭审中,卢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证明被告根本违约,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解除协议并全额返还投资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庭审把控能力。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