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宏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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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宏旺律师代理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卢宏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渠某诉称,2020年,某公司将内蒙古某项目的哺乳舍栏位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吴某,吴某随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具体组织施工。原告带领队伍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完成全部安装施工。2023年1月19日,吴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经清算确认共计欠付原告工程款20万余元,并承诺于2024年1月19日前付清,但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及受益人,尚未向吴某支付全部工程款,且吴某怠于向某公司主张相关款项,已严重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据此,原告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余元及利息,第三人吴某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万余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工程款。案涉项目存在重重转包,某公司已向吴某支付56万余元。此外,因吴某未履行安装工程维修义务,导致5%的质保金至今无法结算,某公司对吴某无需再支付工程款,双方无明确、具体的到期债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吴某对被告某公司是否享有确定、到期的债权,原告渠某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及某公司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试图证明某公司尚欠吴某十余万元工程款。某公司则对此予以否认,抗辩称因吴某未全面履行维保义务,案涉项目的质保金存在争议且至今未能结算,双方并未进行最终决算,故某公司对吴某不存在确定的到期债务。法院需依法审查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及代位权行使的法定要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证据,仅能体现出被告某公司与第三人吴某就案涉质保金尚未结算,部分款项存在争议。某公司关于因吴某未履行维修义务而对质保金存在争议的抗辩成立。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吴某对被告某公司享有确定、到期债权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千余元,由原告渠某负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卢律师敏锐抓住“到期债权是否确定”这一核心要件,制定以“质保金争议及未结算”为突破口的抗辩策略。庭审中,卢律师通过梳理已付款凭证、维保违约事实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确定到期债权”的主张,成功切断代位权行使的基础条件。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举证,最终促使法院采纳抗辩意见,为某公司成功驳回原告诉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其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专业素养与庭审把控能力。

卢宏旺,男,汉族,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专职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医疗理事会医疗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7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1210120********74 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