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8月19日,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马某借款62万元。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全额支付至某公司账户,并在转账附言中明确注明“借款”。然而,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讨无果,马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一审法院根据马某提供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证人王某的证言,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涉案款项实为往来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马某委托卢宏旺律师作为二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马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合意,以及涉案62万元款项的法律性质究竟为借款还是其他往来款项。上诉人某公司主张,马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偿还借款,虽能证明款项交付,但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某公司认为,在缺乏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马某仍应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及款项来源等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马某则坚持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马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一审中提供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证人王某的证言,充分证明了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62万元及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二审中,某公司对收到62万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借款关系。法院指出,马某提供的转账电子回单附言明确记载为“借款”,且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某公司虽主张双方为其他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以“缺乏书面借款合同、款项性质存疑”为由的上诉,卢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二审中,卢律师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夯实转账凭证附言“借款”及证人证言的证据链条,向法庭清晰阐释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他法律关系”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其专业的法律逻辑与严密的证据组织,有效击破了上诉人的抗辩理由,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