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某置业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产生纠纷。某置业公司系某广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某建筑公司为施工单位。某置业公司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16万余元,某建筑公司欠付原告某装饰公司工程款。2021年,三方签订《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约定某置业公司以某广场四套房屋(总房款216万余元)抵偿欠付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并用于抵偿某建筑公司欠付原告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协议约定原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随后,原告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四份《施工方团购协议》并接收房屋进行装修。但原告后发现案涉房屋已设立抵押权且被法院司法查封,某置业公司无法配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房屋无法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1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主张装修损失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是否应当解除,以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某建筑公司辩称,10万元工程款诉求与本案无关;抵债协议未能履行系某置业公司房屋被查封所致,责任在某置业公司,且《施工方团购协议》约定因某置业公司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应由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某置业公司辩称,诉讼根本原因是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欠付;抵债协议约定签署抵债合同后债权债务消灭,且团购协议已明确房屋信息并办理交房入住,视为已完成抵债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因案涉房屋在协议签订时已存在抵押登记,后被法院查封,导致根本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方抵债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既然抵债无法实现,各方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原告要求某建筑公司依据原合同支付工程款216万余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明确放弃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10万余元工程款及26万元装修损失另行主张,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装饰公司工程款21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2.6万余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以房抵债协议因房屋被查封而履行不能的困境,卢律师准确识别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核心法律事实,果断调整诉讼策略,主张解除抵债协议并恢复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在庭审中,卢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清晰还原了三方债权债务转移的脉络,有力反驳了被告推诿责任的抗辩。同时,卢律师在庭审中灵活处分诉讼权利,明确放弃对某置业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并另案处理部分诉求,确保了核心工程款债权的快速、精准实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