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宏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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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宏旺律师代理某装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调解成功

发布者:卢宏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装修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原名某装饰公司)签订某快速干道某公园至某路风亭采购安装合同。工程范围包括隧道风亭96个及多处附属用房送风亭、排烟风亭、正压风亭、消防水池风亭、水泵房风亭等供货安装,工期为2017年6月18日至2017年7月20日。合同价款约定按投标报价的75%暂定,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75%作为最终合同金额。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玻璃副框1000余平方米、防撞护栏300余平方米。经原告结算,案涉工程合同总额为176万余元,被告陆续支付89万元。案涉项目于2017年9月1日投入使用。第三人某城乡建设局系发包方,原告多次将结算报告交付被告协商结算,被告以第三人未最终结算为由拒不付款。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7万余元及利息五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建设单位(第三人)尚未完成最终结算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最终结算后,尾款跟建设单位给甲方工程款同步支付”,在第三人未结算付款前,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则主张,案涉工程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不应以第三人未结算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款,且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被告理应据实结算并支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建设公司给付原告某装修公司工程款21万元,分4期偿还: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6万元;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每月30日前各偿还5万元;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未偿还部分视为均已到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六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用四千余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被告以“建设单位未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卢律师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梳理施工签证、设计变更单及项目投入使用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庭审中,卢律师据理力争,打破被告拖延付款的借口;同时在调解阶段,灵活制定分期还款与加速到期条款,既保障了客户资金回笼的确定性,又通过赋予强制执行申请权锁定了违约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卢宏旺,男,汉族,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专职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医疗理事会医疗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7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1210120********74 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