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水务公司于2022年4月及2023年4月签订委托代理节电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节电专项服务,通过重新选择电费结算方式节省电费支出。双方约定服务费按实际月度节约电费的50%计算,被告需在确认金额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按日0.2%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服务并开具发票,但被告自2023年1月起欠付服务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4万余元及滞纳金19.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案涉合同不合法,按节约电费50%计算服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委托代理节电服务合同的效力及被告是否应支付服务费;二是被告应付服务费的具体数额及违约金标准如何认定。
针对合同效力,被告主张合同不合法且节电系其自身节约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节电,且庭审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某核实确认在原告未窃电情况下确实节省了电费,故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
针对服务费数额,原告提交的节电明细阅表有被告水厂领导曾某、刘某、杜某签字确认,属职务行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对该5份明细表予以确认,核定服务费为8.2万余元。原告单方制作的欠费明细表及发票、未确认欠款数额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欠缺真实性或关联性,不予确认。针对违约金,日0.2%的标准折合年利率72%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水务公司给付原告某公司价款人民币8.2万余元;二、被告某水务公司分段以各月欠付服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三千余元,被告负担一千余元。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对合同效力及节电效果的全面否认,卢律师精准锁定“水厂领导签字确认的节电明细阅表”这一核心证据,有力论证了签字行为的职务属性,成功说服法院确认8.2万余元的服务费本金。同时,针对高额滞纳金诉求被调整的风险,卢律师提前预判并充分阐述违约事实,确保法院支持按LPR四倍计算违约金。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不仅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化解了被告恶意抗辩带来的败诉风险。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