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曾于2007年取得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建设许可,后因闲置被某管委会依法收回。2023年,原告某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其清算组接管后发现被告某公司占用案涉厂房经营,遂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厂房使用费5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第三人某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与第三人某管委会签订了合法的厂房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系合法使用,且原告土地已被收回,无权主张权利。同时,被告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原告在诉讼中保全错误冻结其账户及查封设备,导致其遭受合同违约、利息等损失共计100万余元,要求原告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原告清算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原告能否向被告主张占用厂房的经济损失,即原告是否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三是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与本诉合并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及非税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建设及出资事实;被告则提交了行政判决书证明土地已被依法收回,并提交了租赁合同证明其合法占有。双方围绕厂房权属、侵权构成及保全损害等事实进行了激烈的举证与质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实体权利方面,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依法收回,其无法证明对案涉厂房拥有所有权,亦未证明被告租赁的厂房与其主张的厂房为同一处。被告从第三人处租赁厂房并交纳租金,不存在恶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被告的反诉,法院认定其属于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与本诉侵权责任纠纷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故裁定驳回反诉,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清算组的索赔,卢律师敏锐抓住土地已被行政收回的核心事实,通过组织行政判决、租赁合同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被告占有厂房的合法性与善意,成功阻断原告的侵权主张,实现本诉全面胜诉。此外,针对保全损害反诉,卢律师清晰界定法律关系,虽被裁定另案处理,但为被告后续维权明确了路径,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