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卢某乙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自2013年起在某工程公司从事打更工作。2019年1月,某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协议,此后卢某乙的工资由某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卢某乙在某工程公司门卫室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某人社局作出某人社工不认字[XXXX]第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后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某工程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卢某乙视同工伤。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卢某乙系某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卢宏旺律师作为某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劳务公司是否为卢某乙的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工程公司主张其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卢某乙系某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且工资由某劳务公司发放,故某劳务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劳务公司则抗辩称,其与某工程公司无劳务派遣关系,向卢某乙转款系受某工程公司委托代发工资,并非基于自身用工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自认卢某乙自2013年起在其单位从事打更工作。虽某工程公司主张2019年将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但其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记载的分包劳务并不包含打更工作。此外,卢某乙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某工程公司仅依据不再由其发放工资一点主张不存在劳务关系,缺乏依据。死者卢某乙符合视同工伤条件,某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某工程公司承担。某劳务公司成功免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某工程公司试图将工伤保险责任转嫁给某劳务公司的诉求,卢律师精准制定答辩策略,通过梳理资金流水与合同细节,有力论证了某劳务公司仅为“代发工资”而非“实际用工”的核心事实。在庭审中,卢律师紧扣劳务派遣的法律构成要件,成功切断某劳务公司与死者之间的用工关联,不仅帮助客户避免了巨额的工伤赔偿风险,也维护了法律的准确适用,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