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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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与营销人员签订的附借条的合作协议如何认定?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1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酒吧与营销人员签订的附借条的合作协议如何认定


  1、基本案情   


缪斯酒吧定于2018101日开业。为开业准备,酒吧四处招聘营销人员。封某系缪斯酒吧招聘的酒吧营销人员。


2018915日,缪斯酒吧与封某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封某针对缪斯酒吧的业务,开展客户的维护、接待和酒水推广工作,并协助缪斯酒吧开展市场活动,向缪斯酒吧推荐客户;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101日至2019930日;合同期内封某每月完成团队有效订台业绩为5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缪斯酒吧给予封某30000元为进场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首付合同费用的50%,剩余的50%费用参照合同所签订的销售业绩,连续两个月完成合同业绩支付另一半50%。同日,缪斯酒吧的监事懂某通过银行转账代缪斯酒吧向封某支付进场费15000元。封某于同日向缪斯酒吧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缪斯酒吧以转账形式给予的进场费15000元,如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场终止合作关系,本人将全额退还该笔进场费,并承担公司追责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诸某在该收条担保人处签字。


缪斯酒吧为方便债务回收,同时与封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将上述《业务合作协议书》所涉进场费30000元约定为支付给封某的借款,缪斯酒吧先支付一半,等连续两个月完成业绩后再支付一半。如果合同期内封某完成所有业绩,视为借款已归还。如未完成所有业绩,应当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两份协议书签订后,封某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多次催告,封某仍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也未偿还款项。


后缪斯酒吧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所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元。缪斯酒吧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封某向其返还进场费15000元;2、封某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元;3、对封某前述第12项债务,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争议焦点   


     本案因两被告未出庭,由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案件中就同一笔款项出现两种法律关系的证据,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应支持缪斯酒吧的诉请?




  3、律师办案   


     本案虽然出现合作协议书以及借款协议书两种法律关系的证据,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实际上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根据缪斯酒吧介绍,之所以签订借款协议书是认为多一份证据对营销人员出现违约时,酒吧回收款项更容易。他们朴素的理解认为,相当于进场费是借给营销人员的,如果营销人员完成业绩,就无需归还借款。如果营销人员未完成业绩,就当进场费是借给他们的,只是需要归还。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方能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缪斯酒吧与封某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以及封某、诸某出具给缪斯酒吧的收条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缪斯酒吧依约支付进场费,封某未按约开展客户的维护、接待和酒水推广等工作,已构成违约,封某应向缪斯酒吧返还15000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诸某自愿为封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应对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缪斯酒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nd


 


谭律师,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谭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独立办理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及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