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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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无锡XX公司与朔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区朝阳XX。
法定代表人: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江苏XX律师。
被告:朔州市XX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山阴县古城镇古城XX。
法定代表人:管中。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朔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XX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无锡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无锡XX公司负担。
谭律师,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谭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独立办理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及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