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区朝阳XX。
法定代表人: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江苏XX律师。
被告:朔州市XX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山阴县古城镇古城XX。
法定代表人:管中。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朔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XX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无锡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无锡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