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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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XX厂与无锡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XX厂,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4477-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泉镇南XX。
代表人:董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XXXX4699-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XX。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与被执行人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XX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XX厂保证金1000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诉讼费2770元,由XX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XX厂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XX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XX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XX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XX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XX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XX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已搬离原经营地,无法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
因被执行人XX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277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50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XX厂,XX厂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XX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厂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XX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厂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谭律师,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谭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独立办理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及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