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谭春兰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无锡XX公司与鸡西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无锡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6610630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太科园安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鸡西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50394852,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振兴XX。
申请执行人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南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南方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公司货款350000元及违约金21000元。二、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66元(此款已由XX公司预交),由南方XX负担(XX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466元由南方XX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南方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因南方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X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84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南方XX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南方XX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南方XX名下有车牌号为黑G×××××、黑G×××××车辆,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办理车辆查封手续,目前车辆未实际控制。南方XX名下有产权证号为J201XXXX3072、J201XXXX3076、J201XXXX3075、J201XXXX3073、J201XXXX3074、J201XXXX1925、J201XXXX1320的房产,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2018年6月21日向首封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本院依法将南方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执行,尚有3784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表示无需对南方XX进行强制审计以及破产清算。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示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谭律师,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谭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独立办理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及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