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喻某与被告柳某原系某公司同事。2018年,双方协商以某公司某分公司名义合伙经营项目。基于该合伙意向,原告喻某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2月12日,分三次向被告柳某共计转款2.8万元。然而,自2018年12月起至起诉前,被告柳某一直未向原告喻某告知合伙经营的具体状况及财务明细。2021年3月,原告喻某因故提出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柳某全额归还2.8万元本金。被告柳某对此爽快答应,双方就退伙及款项返还达成一致。2024年2月9日,被告柳某向原告喻某还款两千元,但剩余2.6万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喻某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被告柳某在答辩中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表示同意协商,并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以及被告柳某具体还款方案的确定。原告喻某主张,双方虽初始为合伙关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退出合伙后,被告承诺退还投资款,该款项已转化为借贷性质的欠款。被告柳某对此予以完全认可,双方对欠款本金2.6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本案在实体权利义务上并无实质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如何制定一个既能保障原告债权实现,又符合被告实际履行能力的分期还款方案,以及如何设定违约条款以督促被告按期履行。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柳某自愿于2025年12月28日前向原告喻某支付六千元,于2026年1月28日前支付六千元,于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六千元;二、若被告柳某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柳某自愿向原告喻某一次性支付2.6万元,且原告喻某有权就上述未付款项(即2.6万元扣除已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喻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两百余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柳某自愿承担,并于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已预交该费用的原告喻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调解策略。面对合伙转借贷的复杂背景,冀黎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已实际还款两千元的关键事实,迅速将诉讼策略从“确认合伙清算”调整为“主张民间借贷”,大幅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在庭审中,冀黎律师充分利用被告同意调解的意愿,通过严密的违约条款设计(即逾期则恢复全额2.6万元执行),既给予了被告分期还款的缓冲空间,又为原告债权上了“双保险”。其高效的沟通与谈判能力,成功促成双方快速和解,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