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原告林某红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某市某区某路段时,因横过道未下车推行,与被告徐某凯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红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林某红受伤后多次在某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并住院行肩关节镜下修补等手术。后经某鉴定所鉴定,林某红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外伤参与度建议为50%。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30万元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林某红父母均年逾七旬,仅领取微薄养老金。林某红遂委托王钦权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比例承担上。首先,关于医疗费,某保险公司主张剔除六百余元不合理费用,但对原告主张的二百余元医用肩外展仪器费有异议。其次,关于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某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中“外伤参与度建议为50%”为由,主张该两项费用应按50%比例折算。再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电瓶车修理费,双方对具体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保险公司仅认可部分交通费,并以未定损为由拒绝赔付电瓶车修理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身体质状况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保险公司要求按50%参与度折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辩称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5.4万余元。根据事故责任,法院酌定林某红负40%责任,徐某凯负60%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9.8万余元,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60%责任比例赔付3.3万余元,合计赔偿23.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外伤参与度50%”为由企图大幅削减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抗辩,王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明确指出“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该两项核心诉求。同时,王律师细致组织医疗票据与器械购买凭证,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对医疗费合理性的质疑,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23.1万余元的足额赔偿。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