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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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关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定性的案例解析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1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次举报
2026-08-01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类】

一、案件介绍

我们曾遇到一起围绕“屏幕上那些画面到底是谁的”而展开的案件。争论的焦点听起来有些抽象,落到账面上却是数以千万计的收益归属。

A公司是一款开放世界角色扮演网络游戏“XX”的开发者与著作权人。这款游戏耗时四年、投入巨大,拥有独立的世界观、数千张原画、上百小时的剧情脚本与复杂的战斗系统。上线一年后,游戏进入爆发期,各大直播平台的相关内容日均播放量以亿计。A公司原本乐见其成——直到它发现,最大的一块蛋糕并不在自己手里。

B公司运营着一家头部游戏直播平台。平台为“XX”设置了独立的游戏专区,配备专属入口、赛事页面与推荐位。主播丙是该专区的头部主播,长期以“通关直播”为主要内容:全屏播放游戏画面,自己的摄像头小窗置于角落,偶尔说几句操作讲解,单场直播时长动辄七八个小时,观看人数常年位居专区前列。丙与B公司签有独家协议,打赏收益按比例分成。与此同时,平台上还涌现出大量将游戏连续画面剪辑成集锦、剧情速通的短视频。

A公司提出交涉后,B公司的回应相当强硬,理由有三条,且每一条都在行业里流传甚广。第一,游戏画面是玩家操作产生的,每个玩家的操作路径都不一样,画面是玩家创造的,与游戏公司无关;第二,直播画面凝结了主播的解说、镜头调度与人格魅力,是主播的独立创作成果;第三,平台只是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中立方,主播发布什么内容,平台管不着也不该管。

我们在准备材料时,做了一件颇费工夫的事:把丙连续三十场直播的画面逐帧拆解,统计游戏画面在整体画面中的占比、主播出镜时长、有效解说时长与静默时长。数据出来后颇为直观——游戏画面占据屏幕面积的九成以上,有效解说时长不足总时长的一成,其余多为与游戏内容无关的闲聊。

这场争议的核心,其实是一个被行业回避了很久的问题:当玩家在开发者搭好的舞台上表演时,舞台的权利去哪儿了?而当这场表演被搬上直播间并产生巨额收益时,谁有资格分这笔钱?

(本文案例中的公司、个人及品牌名称均已作脱敏处理,相关解析旨在探讨法律问题。)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需要依次回答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玩家与主播的地位、平台的责任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游戏整体画面的定性。某法院裁判认为,网络游戏运行时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并非游戏素材的简单堆砌,而是开发者在预先设计的世界观、剧情脚本、美术素材、音乐音效与规则算法支配下,通过游戏引擎有机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影像,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且体现了开发者独特的选择、编排与表达,具有独创性,应当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将其割裂为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分别评价,既不符合观众的认知习惯,也不利于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关于玩家的地位。某法院认为,玩家的操作固然影响画面的具体呈现,但这种影响是在开发者预设的规则框架、素材库与触发条件之内进行的选择,属于对既有表达可能性的调用,而非新的独创性表达;玩家未超出游戏设计的边界创造出新的作品,故通常不因操作行为成为画面的作者。当然,若玩家利用游戏内的创作系统另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则应另作评价,但本案不涉及该情形。

第三,关于主播与直播画面。某法院裁判认为,丙的解说、出镜与镜头调度可能构成独立的表达,就该部分内容其享有相应权益;但直播画面的主体来源仍是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主播的贡献并未改变传播行为的性质。丙未经许可将游戏画面全屏、连续、长时间向公众传播,观众只能被动接收,属于非交互式的公开传播行为,落入著作权人的控制范围。关于合理使用抗辩,某法院认为,丙的直播并非为介绍、评论游戏而适当引用,有效解说占比极低,观众通过观看直播即可获得与体验游戏剧情高度接近的效果,对游戏本身构成市场替代,故抗辩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平台责任。某法院认为,B公司为涉案游戏设立专属专区、配置推荐位、与主播签订独家协议并按比例分得打赏收益,已超出中立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对专区内的主要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收到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

据此,某法院判决:丙停止直播涉案游戏画面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B公司下架专区内未获授权的相关内容,对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A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

一、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将视听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类型,这是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获得保护的直接依据;修法将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调整为“视听作品”,删去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形式限制,为游戏画面这类非摄制类连续动态影像的定性扫清了障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是判断画面能否构成作品的实质标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第(十二)项分别规定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播属于非交互式传播、录播与点播属于交互式传播,分属不同权项,起诉时需要准确对应。《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分别构成主播与平台的抗辩边界与责任基础。

二、认知颠覆:“我操作出来的画面就是我的作品”,这个直觉是错的

这大概是游戏行业流传最广的一个误解,而且它听起来非常有道理——毕竟同一款游戏,一万个玩家能打出一万种过程。但著作权法关心的不是“结果是否不同”,而是“不同的结果是否来自独创性的表达”。

打个比方:一台自动贩卖机有一百个按钮,你按下的组合与别人不同,得到的商品组合也不同,但你并没有创造任何商品。游戏玩家的操作在本质上是一种“选择”——在开发者预先写好的规则、预先绘制的素材、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之内作出选择。选择本身可能极具技巧性,甚至极具观赏性,但技巧不等于独创性表达。真正把整个可能性空间创造出来的,是开发者。

不过,这个结论也不能推向另一个极端。主播的解说、剪辑、镜头语言、二次创作确实可能构成独立的智力成果,对此应当给予尊重。法律要处理的是“叠加”问题:在他人作品之上叠加自己的创作,并不能因此获得处分底层作品的权利。就像在别人的画布上题字,字是你的,画还是他的。

第三个需要澄清的误解来自平台:“我们只是技术中立的管道。”当平台开设专属专区、签订独家协议、参与收益分成、进行算法推荐时,它就不再是管道,而是内容生态的组织者与受益者。收益与责任,从来是对称的。

三、操作指引:三方各自的落地清单

作为长期处理网络内容与著作权争议的【上海律师】,俞强律师给出以下具体建议。

游戏开发方:第一,做多重登记,将游戏整体画面按视听作品登记,同时对核心原画、音乐、剧情文本、计算机软件分别登记,形成立体的权利证书体系;第二,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游戏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并单独设置直播与录播规则,区分个人非商业性传播与商业化直播;第三,建立直播授权白名单与分级授权机制,对赛事、二创大赛等场景签署专项授权;第四,建立常态化监测与批量取证能力,取证时同步记录画面占比、时长、观看人数、打赏数据与推荐位截图。

主播与内容创作者:第一,开播前确认该游戏是否发布了直播授权规则,能否满足其条件;第二,对剧情驱动型、解谜型游戏尤其谨慎,这类游戏的市场替代效应最强;第三,提升自身内容占比,把直播做成“以评论、教学、赛事解说为核心”而非“以播放剧情为核心”;第四,与平台签约时明确侵权责任的分担条款,避免独自承担全部赔偿。

直播平台:第一,对专区内容实行授权核验,要求主播提交授权凭证并留档;第二,建立热门游戏的权利人联络与预警机制;第三,制定重复侵权账号的阶梯处置规则;第四,在分成协议中设置侵权追偿条款。

四、必须正视的法律风险与化解方案

第一重风险是赛事画面的授权链条断裂。电竞赛事涉及游戏开发方、赛事主办方、转播机构、平台与选手多方主体,实践中常出现主办方将转播权层层分销,而底层的游戏著作权授权却未覆盖全部环节的情况,一旦开发方主张权利,整条链上的主体都可能被卷入。化解方案是绘制完整的授权链条图,逐环节核验授权范围、期限、地域与转授权条款,并要求上游提供权利担保与赔偿承诺。

第二重风险是赔偿基数的认定。在直播场景中,打赏收入、广告分成、会员导流收益都可能被纳入侵权获利的计算范围,数额往往远超预期。化解方案是尽早取得授权——一份授权协议的成本,通常只是判决赔偿额的零头。

第三重风险来自开发方自身:若用户协议中未就直播作出明确约定,长期放任商业化直播存在,可能在个案中被认定为默示许可,削弱后续主张。化解方案是及时更新协议、公开发布直播规则并保留公示证据。

游戏画面的权属之争,本质上是一次关于“谁搭台、谁唱戏、谁买单”的规则确认。法律给出的答案很朴素:唱戏的人有权获得掌声,但舞台的钥匙,始终在搭台者手里。

律师提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上述裁判思路提醒我们,此类法律风险在实务中并不罕见。作为深耕上海的【上海律师】,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多年累计代理六百余件案件,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及商事犯罪等纠纷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结合其亲历的大量同类案件,俞强律师建议:风险隔离应当在交易与签约环节即提前布局,而非等到纠纷爆发后才被动应对;合同条款的措辞、担保结构的设计,往往直接决定了一方在争议中的进退空间。

俞强律师团队信息

【俞强律师团队信息】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业务领域涵盖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团队由兼具深厚理论素养与丰富实务经验的成员组成,办理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商事争议案件,能够为客户提供从风险防范、争议解决到权利实现的全程法律服务。

风险提示与互动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与法律分析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不同案件在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上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专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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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