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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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属性与保护路径的案例解析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1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次举报
2026-08-01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类】

一、案件介绍

我们曾遇到一起颇具时代特征的案件。争议的标的物,是一张“没有人拿过笔”的画。

甲是一名自由插画师。为了给自己的作品集增添一组新中式风格的插画,他使用某人工智能绘图工具进行创作。整个过程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样轻松:他先后写了三十余版提示词,反复调整画面构图、人物姿态、服饰纹样、光线色温与笔触质感等描述,设定了采样步数、随机种子与权重参数,从上百张生成结果中筛选出一张最接近构想的图片,又通过局部重绘功能修改了人物的手部与衣袖走向,最后在图像处理软件中调整了色阶并添加了自己的署名水印。前后耗时四天。

这张名为《XX》的插画发布在社交平台后反响不错。三个月后,甲在一家超市的货架上看到了自己的画——B公司将其印在一款茶饮的包装罐上,同时用于地铁灯箱广告和线上店铺的首页海报。图片被裁去了带有署名水印的边角,其余部分几乎原样照搬。甲联系B公司后,得到的答复干脆而理直气壮。

B公司提出了两点抗辩,句句都戳在这个新兴领域最敏感的地方。第一,这张图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不是人创作的,既然不是人的智力成果,就不构成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第二,退一万步说,即便构成作品,著作权也不属于甲——因为该绘图工具的用户协议里写着“平台对生成内容享有相关权利”,甲只是个使用者,连工具都是别人的。

更棘手的是,B公司还提交了一份自己用同一款工具生成的“相似图片”,试图证明“这种图谁都能做出来,毫无独创性可言”。庭审现场,双方就一个近乎哲学的问题展开交锋:当画笔变成了算法,创作者还在不在?

我们在整理证据时做了一件事,事后证明这件事决定了案件走向——把甲四天里的全部操作痕迹完整复原:三十余版提示词的修改记录、每一次参数调整的截图、上百张被淘汰的中间图、局部重绘前后的对比图、以及带有时间戳的本地文件。这些看似琐碎的材料摆上法庭时,那个“哲学问题”忽然有了非常具体的答案。

(本文案例中的公司、个人及品牌名称均已作脱敏处理,相关解析旨在探讨法律问题。)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回到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逐案判断。

第一,关于是否构成作品。某法院裁判认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涉案图片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形式要件具备;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从甲提交的证据看,其对画面主题、构图布局、人物形态、服饰细节、色彩基调等进行了具体设计,通过三十余次提示词迭代与参数调整不断修正生成方向,并从大量结果中作出审美选择,事后还进行了局部重绘与后期处理。这一系列行为体现了甲的个性化判断与审美选择,并非机械的、唯一的表达,故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

第二,关于著作权归属。某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是民事主体,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生成工具是创作的手段,如同画笔与相机,工具的提供者不因提供工具而当然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关于B公司援引的用户协议,某法院裁判认为,该协议系服务提供者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整体内容实际约定生成内容的相关权益归属于使用者,服务提供者并未主张权利,故著作权应归投入独创性劳动的甲享有。

第三,关于B公司行为的性质。某法院认为,B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图片用于商品包装、户外广告与网络店铺宣传,且刻意裁去署名水印,侵害了甲的署名权、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观过错明显。其提交的“相似图片”系事后生成,且构图与细节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否定涉案图片的独创性。

第四,某法院特别释明:本判决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仅输入简单指令、未作实质性智力投入、对生成结果不作选择与修改的,因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据此,某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销毁相关包装与宣传物料,在其官方网络平台刊登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若干。

三、法律分析

一、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第(四)项列举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同义界定,第四条则对美术作品的含义作了细化,强调其由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属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视为作者——这一条从主体资格上排除了人工智能成为作者的可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则从行业监管角度提出要求,包括训练数据来源应当合法、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对生成内容依法进行标识等义务。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审查工具服务协议中权属条款效力的依据。

二、认知颠覆:判断的坐标不是工具,而是人的投入

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市场上流行着两种截然相反却同样错误的观点。一种是“AI生成的一律没有著作权,随便用”;另一种是“只要用了AI工具,输出的东西就自动归我,别人不能碰”。这两种极端认知都需要被颠覆。

著作权法从来不关心你用什么工具。相机刚出现时,也曾有人质疑“按一下快门算什么创作”,但今天没有人怀疑摄影作品的地位——因为决定作品属性的,是拍摄者对光圈、角度、构图与瞬间的选择,而不是快门本身。人工智能同理。真正的判断坐标只有一个:在从构思到成品的链条中,人究竟投入了多少属于自己的审美选择与个性化判断。输入一句“画一只猫”便直接采用输出结果的,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像本案的甲那样,在数十轮迭代中不断修正、筛选、修改的,则完全可能跨过独创性的门槛。

由此还可以推出一个反向结论,这一点常被忽略:既然独创性来自人的投入,那么投入越少,保护越弱。大量批量生成、未经筛选修改的内容,即便被他人使用,也可能因不构成作品而无法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权利,此时只能退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合同法上的救济路径。

三、操作指引:把“看不见的创作”变成看得见的证据

作为长期研究新兴技术法律问题的【上海律师】,俞强律师建议使用者从第一天起就建立以下习惯。

第一,全程留痕。保存每一版提示词及其修改记录、参数设置截图、随机种子、被淘汰的中间生成结果、局部重绘与后期处理的前后对比图。这些材料共同构成独创性的证据链,缺一环,说服力就弱一分。

第二,增加人工干预。在生成结果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修改、重绘、拼合与再设计,既提升作品的独创高度,也让人的贡献变得可视化、可举证。

第三,审查工具协议。使用前逐条阅读服务条款中关于生成内容权属、授权范围、商业使用限制与责任分配的约定;对约定权利归属于平台或者限制商用的工具,应当评估其对后续变现的影响,必要时选择其他工具或者购买商用授权。

第四,依法履行标识义务。在商业场景中使用生成内容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因合规瑕疵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五,做前置检索与存证。商用前对生成内容进行近似图像检索,排查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风险;同时通过著作权登记、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完成时间与内容,为将来的举证做准备。

第六,合同前置。将生成内容交付客户或者用于合作项目时,在合同中明确权属归属、授权范围与侵权担保条款,把不确定性转化为可分配的合同风险。

四、必须正视的法律风险与化解方案

第一重风险来自“输出端”:生成内容可能与训练数据中的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使用者从原告变成被告。化解方案是建立商用前的近似检索机制,对风格高度贴近特定在世创作者或者知名形象的输出保持警惕,对涉及知名角色、标志性造型的内容坚决弃用。

第二重风险来自“权属端”:若工具协议约定生成内容权利归平台所有,使用者的商业化行为可能构成违约,甚至无权对第三方主张权利。化解方案是在选型阶段就把权属条款作为核心指标,优先选择明确将权利授予使用者的服务,并保留协议版本的历史快照,防止平台事后单方修改。

第三重风险来自“证明端”:独创性看不见摸不着,一旦缺乏过程记录,即便确实付出了大量劳动,也可能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化解方案就是前述的全程留痕,把创作过程本身变成资产。

技术每一次跃迁,法律都会经历一段短暂的失语,但最终总会找回自己的语法。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这套语法其实并不新鲜:谁付出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法律就站在谁那一边。变化的是画笔,不变的是执笔的人。

律师提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上述裁判思路提醒我们,此类法律风险在实务中并不罕见。作为深耕上海的【上海律师】,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多年累计代理六百余件案件,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及商事犯罪等纠纷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结合其亲历的大量同类案件,俞强律师建议:风险隔离应当在交易与签约环节即提前布局,而非等到纠纷爆发后才被动应对;合同条款的措辞、担保结构的设计,往往直接决定了一方在争议中的进退空间。

俞强律师团队信息

【俞强律师团队信息】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业务领域涵盖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团队由兼具深厚理论素养与丰富实务经验的成员组成,办理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商事争议案件,能够为客户提供从风险防范、争议解决到权利实现的全程法律服务。

风险提示与互动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与法律分析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不同案件在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上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专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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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