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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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庞XX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春来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XX,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XX,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XX因与被申请人庞XX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XX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庞XX未续租的理由是其认为房屋面积不对,而不是房东不和他续租,这个是其自己原因造成,该约定导致庞XX对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而当时约定的本意是庞XX怕无法继续经营,而不是其可以找任何理由拒绝签房屋租赁合同而导致解除合同。事实是庞XX拒绝与房东签协议,导致房屋被收回。判决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庞XX享有协议解除权,庞XX存在部分转让款未支付的事实。但是在合同未解除前,庞XX仍有义务履行,合同被解除后,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前的违约责任。故我提出再审申请,依法公正审理。
庞XX辩称,双方协议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法院判决正确的,现在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应驳回马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转让协议》第五条第4款、第7款均约定,如庞XX无法完成房屋续租,则马XX无条件退还转让款。因此,根据该合同条款,在涉案地址未能续租情形下,庞XX即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在合同履行中,庞XX未能与房东达成租赁协议,且涉案地址已经由案外人租赁,故其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协议、付款计划等证据,房屋租金、押金与合同转让款性质不同,需在转让款之外另行支付,且从双方交接账单看,剩余房租、押金双方已经进行了清理结算,根据结算结果庞XX需在转让款外另支付53145元。关于庞XX经营期间使用的药品、员工工资等,因现无双方对账确认的证据能够支持,且其一审诉讼中也未提出主张,庞XX实际接收了药店并经营了数月,故马XX在合同解除后有权另行主张损失。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马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XX的再审申请。
北京律师孙春来,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孙春来律师在法院民庭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