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投资640万,项目烂尾、多年不分红,连公司账本都看不到。亢俊云律师团队如何用一份《股东查阅申请书》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帮当事人拿回本该属于她的“知情权”?
案件描述:投资640万,却连公司是赚是亏都不知道
畅某某是台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合计持股30%。公司由另一股东展某某实际经营。自2017年成为股东以来,公司从未分红,还因停办养老院项目留下巨大资金缺口——仅畅某某一人就陆续投入了640万余元。
项目停摆后,公司依然要求她继续“输血”,但资金去向、资产负债、盈亏状况,她一概不知。更令她不安的是,她曾口头要求查阅财务资料被拒;2024年11月某日,她委托律师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展某某邮寄书面《股东查阅申请书》,却被拒收退回。无奈之下,她找到了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的亢俊云律师及其团队。
办案过程:从“拒收邮件”到法庭对抗,律师如何破局?
亢俊云律师团队接手后,并未急于起诉,而是先做了一步关键动作——固定书面申请证据。邮寄申请虽被退回,但快递记录、微信发送记录完整保留了“已提出书面请求”的事实,这恰好满足了《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前置程序。
起诉后,被告公司辩称:
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账目不全;
部分财务资料已交给畅某某和另一股东;
畅某某作为股东,对决策都知情并签字确认。
但亢俊云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回应:
股东会决议签字≠行使知情权——决策权与知情权是两回事,签字不能替代查阅账簿和凭证的权利。
公司不能以“自己账目不全”为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依法建账,内部管理混乱不能对抗法定权利。
被告庭前提交的银行流水、损益表等材料“零散且不完整”——远未覆盖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法定范围。
同时,律师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将查阅时间明确为“自2017年2月某日起至今”,并将查阅对象细化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合同附件等,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支持查阅复制,律师辅助在场
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方的主要诉求:
财务会计报告——可查阅、复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可查阅、摘录(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作为附件入账的合同等);
律师、会计师辅助——在畅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亢俊云律师团队可协助查阅、摘录、复制;
查阅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已提供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驳回原告关于“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的请求(法律仅赋予查阅权),其余诉请均获支持。
点评分析:律师的“三大价值”与股东的“正确姿势”
1.前置程序要“留痕”——律师的专业判断是关键
本案中,股东曾口头要求查阅被拒,但口头请求无法作为诉讼依据。亢俊云律师指导当事人书面邮寄+微信发送,即便被拒收,也完整保留了“已提出书面请求”的证据链,成功跨过法定前置门槛。
2.精准“圈定”查阅范围——避免判决“打白条”
很多股东只笼统要求查“账”,但判决若不够具体,执行时公司可能只扔出几张利润表了事。本案律师将范围细化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经济合同”等,并明确时间段,让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3.合理运用“专业辅助人”制度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股东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本案法院明确认可,但限定“在股东在场时辅助进行”,既保障了股东知情权,也兼顾了公司商业秘密保护。
给股东的启示:
不要等“被拒绝”才行动——当公司长期不披露财务信息、不分红,就应尽早行使书面查阅权。
知情权不是“无限查”——会计账簿和凭证只能查阅、摘录,不能复制,且需说明正当目的(本案中“了解投资去向”“为行使分红权”即被认定为正当)。
公司“账不全”不是挡箭牌——企业依法有建账义务,法院不会因公司内部混乱而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股东知情权”普法课。亢俊云律师团队通过严密的程序把控、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明晰的证据组织,帮助一位被“蒙在鼓里”多年的小股东,依法撬开了公司财务的“黑箱”。对于任何未参与经营却已投入真金白银的股东来说,知情权,是你所有权利中最先要拿起的那把钥匙。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亢俊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