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俊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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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一步定胜负:亢俊云律师精准定性,为货主挽回116万货款损失

发布者:亢俊云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7-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张未签发的提单,一批不翼而飞的货物,一场跨越三年的跨国追索。当两年诉讼时效的“高压线”近在眼前,亢俊云律师凭借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功扭转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为原告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赢得了关键的三年诉讼时效,最终在宁波海事法院获得胜诉。

案件描述:一笔订单与一场“无单放货”的困局

2019年初,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迎来了一笔来自波兰的大额订单,向其出口价值超过27万美元的污水泵电机。按照买方——波兰某公司的要求,这批货物分三批从宁波港运往波兰格丁尼亚,货运代理服务由买方指定的上海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负责。

关键的“电放”约定:甲公司按流程向乙公司发送了委托书,并支付了相应的货代费用。双方通过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明确约定:“提单等贵司通知电放”。这意味着,货物的放行权牢牢掌握在甲公司手中,只有得到其明确指令,乙公司才能通知目的港放货。

然而,货物顺利出运后,甲公司却迟迟未收到波兰买方的货款。时间一天天过去,从2019年拖延至2021年,甲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更令人不安的是,当甲公司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集装箱状态时,发现三个满载货物的集装箱早已被拆空,并投入了其他航线的运输。

货物在未经“电放”指令的情况下,在异国他乡“消失”了。甲公司遂委托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的亢俊云律师,将货运代理方乙公司告上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其赔偿货款损失140万余元。

办案过程:一场关于“身份”与“时效”的攻防战

接手案件后,亢俊云律师面临的首要挑战并非事实争议,而是诉讼时效。被告乙公司答辩称,双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身份是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如果按此定性,那么“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案涉货物于2019年4月至6月间陆续到港,甲公司在2021年底才起诉,显然已远超一年时效,很可能面临败诉。

这无疑是本案最大的风险点。亢俊云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将核心争议焦点从“货物去哪儿了”转移到了“我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1.定性之争:货运代理vs.承运人

亢俊云律师向法庭重点阐述了以下关键事实:

费用构成:乙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ENS费、操作费、订舱费、电放费等,均为典型的货运代理服务费用,而非运费。其开具的发票项目也明确为“经纪代理服务”。

实际履行:乙公司并未实际掌控船舶或运输,而是将业务层层转委托给某某华贸公司及国外代理。其角色是接受委托,代为办理订舱、报关等事宜。

无单事实:乙公司从未签发过正本提单,仅通过邮件发送了“提单copy”件,这符合货运代理人传递信息的操作习惯,而非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

基于此,亢律师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诉讼时效的长度——根据法律规定,货运代理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过错锁定: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

在成功“抢”回诉讼时效后,亢律师将重点转向证明乙公司的过错。证据显示,直至2021年,乙公司仍在通过QQ向甲公司反馈“货物未被电放”“仍在代理仓库”等不实信息。而事实上,货物早在2019年就已被拆箱流转。亢律师指出,作为受托人,乙公司未尽到审慎、诚实的报告义务,且在未收到任何电放指令的情况下,未能有效控制货物,其行为与甲公司的货款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亢俊云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律关系认定: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起诉并未超期。

过错与责任:认定乙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存在重大过错,未能按约定控制货物,且向委托人报告虚假信息,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扣除甲公司已收到的5万美元货款,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货款损失183,198.68美元,按起诉日汇率折算,共计人民币1,168,019.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点评分析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无单放货”纠纷,但其核心价值在于法律关系的精准界定。亢俊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堪称“化腐朽为神奇”:

从细节中寻找突破:面对被告的时效抗辩,亢律师没有陷入对货物下落的无谓争论,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费用构成”和“合同履行方式”这两个关键细节,从根本上重构了案件的法律基础。这一转变,直接为当事人挽回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是赢得诉讼的基石。

坚守“契约精神”:判决书明确指出,即使约定“电放”,也不能免除货运代理人交付提单或控制货物的义务。乙公司以“约定电放”为由拒绝提供正本提单,并向客户传递错误信息,这种不作为和乱作为,最终被认定为违约和过错。

这个案例给广大外贸企业和货运代理同行敲响了警钟:

对货主而言:书面约定至关重要。务必在委托书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一旦发现货物异常,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避免因时效问题“有理变没理”。

对货代而言:“代理”二字意味着责任。作为受托人,必须勤勉尽责,如实报告。将货物交给国外代理后,不等于责任终止,仍需尽到监督和谨慎选择的义务。擅自放货或对货物状态“报喜不报忧”,将面临严重的赔偿责任。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亢俊云律师,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有财务专业背景,持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另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先后执业于浙江民理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4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49 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