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人反目、经营停摆、投资卡在账上……面对持股仅49%的劣势,原告宁波D歌舞团一度陷入“被大股东绑架”的死局。代理律师亢俊云另辟蹊径,用一份关键证据链条,说服法院认定公司“人合性”彻底瓦解,最终通过司法解散程序,为客户实现了“及时止损”的最佳结局。
一、案件描述:一场“闪婚式”合夥引发的危机
2021年3月,原告宁波D歌舞团(下称“宁波D歌舞团”)与第三人郑某某共同出资设立被告Z歌舞团有限公司。宁波D歌舞团持股49%,郑某某持股51%并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刚满月(3月某日),郑某某提出一份“冒进”的经营计划,宁波D歌舞团凭借十年行业经验判断该计划将导致巨额亏损。双方经营理念产生根本性对立。
4月某日临时股东会上,双方曾口头达成“一方退出”方案,但次日郑某某单方反悔。此后,郑某某强势推进业务,而宁波D歌舞团代表卓某某明确回复:“道不同不相为谋,不可能再合作。”
此时,宁波D歌舞团陷入两难:
无法制约:持股仅49%,无法否决大股东的决议;
无法退出:大股东拒绝收购其股份,也拒绝支付品牌使用费;
无法坐视:若公司持续亏损,其投资将血本无归。
二、办案过程:亢俊云律师如何“破局”?
面对这一典型“公司僵局”前兆,代理律师亢俊云没有盲目起诉,而是精准构建了三条办案主线:
1.固定“人合性瓦解”的证据链
亢律师指导客户保存所有微信记录、邮件和会议纪要,重点锁定两处核心证据:
郑某某的“不受任何人约束”言论,证明其拒绝协商;
卓某某“不可能再合作”的明确表态,证明双方信任彻底破裂。
2.用“刚成立”反证“经营严重困难”
针对被告“公司才4个月,没有经营困难”的抗辩,亢律师提出创新观点:“从未正常经营”本身就是“严重困难”。公司成立后从未开展实质性演出业务,仅支出备用金、手续费等,这恰恰证明僵局已导致公司设立目的落空。
3.突出“其他途径已穷尽”
在诉前、诉中及法院调解阶段,亢律师均主动提出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等方案,但均被郑某某拒绝。这让法院确信:司法解散是唯一出路,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前置条件。
三、判决结果:法院支持解散,止损为先
舟山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股东之间因经营规划重大分歧,已丧失合作基础;
双方持股比例接近(49%:51%),矛盾导致公司内部管理严重障碍,实质陷入僵局;
公司刚起步,双方投入较少,及时解散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最佳方式。
最终判决:解散被告Z歌舞团有限公司,受理费40元由被告承担。
(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双方均未上诉。)
四、点评分析:本案的三大普法启示
1.公司法第182条的“活教材”
很多创业者误以为“持股超50%就能为所欲为”。本案清晰表明:即使大股东占股51%,若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人合性”崩塌,小股东仍可请求司法解散。法院审查的核心是“公司是否还能实现设立目的”,而非单纯的亏损或盈利。
2.律师策略的价值:从“对抗”转向“止损”
亢俊云律师在本案中没有执着于“赢”或“赔”,而是果断选择了“及时止损”这一最符合客户商业利益的路径。通过引导法院关注“公司刚成立、投入小、解散成本低”的事实,巧妙降低了法院判决解散的心理门槛。
3.证据意识是破解“僵局”的钥匙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协商破裂”“拒绝退出”“各自为政”等细节的完整留存。这提醒所有股东:当分歧初现时,就应有意识地保存沟通记录,它们将成为未来司法救济的“活凭证”。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亢俊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