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及其丈夫是嘉祥人,在网上看到我办理的其他民间借贷的成功案例,到律所来咨询他们的案件。被告也是嘉祥人,原告与被告因亲戚介绍而认识,被告以在日照的生意需用钱为理由,向原告借款。刚开始双方在日照商谈借款事宜,被告向原告出示了投资协议,要求原告投资被告的公司,但原告及其丈夫说如果是投资,他们就不合作了。被告见无法与原告签署投资协议,就要求按照借款合同借原告的资金。本律师提示,投资关系包括合伙、项目入股等,一般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果一旦合伙企业或者项目出现亏损,则投资人很可能投资款血本无归。而民间借贷的风险比投资风险小很多,不论借款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该偿还出借人的借款。
本案借款发生于2015年,原告作为出借人共计向被告出借6笔借款,本案产生纠纷的是200万元的借款,其他五笔借款金额分别为2016年的90万元、60万元、45万元、2017年的45万元、2018年的30万元。以上借款共计470万元。双方只对200万元借款产生了争议,而其余5笔借款,借款时间短,本金已经偿还清。因被告认为已经还清原告的全部借款,所以原告要求起诉被告,向被告主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办案经过:
在原告在办公室与我会面后,当时原告并没有下定决心起诉被告,存在很多顾虑。一是期望被告能够主动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二是担心被告多年在日照做生意,被告拥有较多资源,恐怕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又过了几个月,原告才决定委托我代理,向被告主张2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我代表原告先举证,我方主要证据是原告的借据以及转账凭证,以及被告后续向原告出具的证明、补充条款,证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而被告列举的证据主要为会计的转账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统计表格,被告主张已经偿还了原告合计840余万元,这840余万元当然包括200万元的借款本金,因而已经不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被告主要是想通过把另外与本案没有关联的借贷事实,掺和到本案,把偿还其他借款的事实,主张是偿还的本案200万元借款,想达到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效果。由于在起诉前,已经预料到这个风险点,所以开庭准备举证环节和辩论环节准备都比较充分,法庭陈述合情合理,各种证据能够印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并没有偿还原告200万元的借款本金。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等待期,最终收到了嘉祥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200万元及利息。本代理人为原告一审取得了全部的胜诉结果。
律师风险提示:
其一,出借大额款项不要以投资名义,如果以投资名义,则投资款亏损了很难要回。其二,一旦出借借款后,应注意收集证据,隔一年左右要求被告签署认可借款的证据或借据。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而且还可以防止对方不承认借款,为以后诉讼做好准备。
王建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