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个案件一审没有委托我辩护,本律师担任其二审上诉的辩护人。上诉人一审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由,被济宁市某区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上诉人本人及家人知道这个判决结果后,不服一审判决,坚决要求上诉。上诉人有两个不到十岁的孩子,如果在监狱服刑十年,他不仅不能给家里增加任何收入,而且还错过了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教育。
上诉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族为壮族,和其家人生活在广西边境地区,该地区与越南接壤。该地区的人民长期生活在边境山区,生活较为困难,他们经常从越南走私入境一些动物制品。
本案案发源于济宁一个举报线索,举报网上销售野生穿山甲片,济宁某区公安沿着线索,一步一步侦查到众多参与案件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从境外收购穿山甲片人员、参与运输人员、倒卖人员等,涉案人数达十人左右。本案上诉人就是帮助运输了穿山甲片,被刑事拘留,并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本案我阅读了一审全部案件材料,发现一审开庭前上诉人并没有认罪,只是在一审开庭时才认罪认罚。第一次会见农某甲时,其也一直在说冤枉,说他并不知道运输的是穿山甲片,他只是受他哥雇佣,帮助他哥运送了普通货物。
经过多次会见和阅读案件卷宗,我逐渐明确了辩护思路,即在二审为上诉人进行无罪辩护。
本案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了本案事实、证据,虽然没有改判无罪,但充分采纳了我的核心辩护观点,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的罪名认定,撤销原审判决中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4年。此次改判,将原刑期减少6年,实现了重大减刑,有效纠正了一审量刑畸重、程序违法的问题,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王建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