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其一,一般情况,所有的继承人及其他权利人(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都是必须参加诉讼的人。
其二,法庭在查明有无遗漏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可以向已经参加诉讼的继承人释明是否追加遗漏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交追加申请书,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出具追加通知书),也可以根据必要依职权追加(发送追加通知书)。
其三,因此缺少必须参加诉讼的继承人的,不能直接进行裁判,否则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构成二审、再审进行重审的法定事由,另外未参加诉讼的人也可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