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点:不是合同无效,而是隐藏行为生效,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一)对出资方(原名义投资人,实际出借人)
1. 不再享有股东、合伙人身份,不能主张股东分红权、表决权、优先购买权、清算剩余财产分配等股东权利;即便已经办理工商股东登记,内部实质法律关系依然是借贷。
2. 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原合同约定的"分红、投资收益、固定回报"全部转化为借款利息。
3. 利息存在司法保护上限(详见下文第(四)项)。
4. 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如果原合同有约定,可依据民间借贷纠纷一并主张对方承担。
(二)对收款方(项目公司、实际用款人,债务人)
1. 不得以项目经营亏损、投资失败作为抗辩理由拒绝还本付息。交易被穿透认定借贷之后,项目经营风险全部归属于资金使用方;哪怕项目完全亏损,仍然需要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 不能以"双方签的是投资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受合同名称约束。
3. 已经向出资方支付的固定分红款项,视为偿还借款利息,超出法定保护上限部分,可以请求冲抵本金。
(三)对担保人(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主体)
1. 主合同名义是投资,实际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不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 除非担保人能够证明:签署担保时被欺骗,不知道真实交易实质是借贷,且该不知情影响其担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否则担保人仍然需要按照担保约定,对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3. 若担保条款明确仅为"投资关系"提供担保,法院需要结合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担保效力,该情形下担保人存在抗辩空间。
(四)利息保护的法定上限
协议约定的"分红、固定收益"会被视作借款利息,但利息不得超过法定上限。需注意时间节点:
1. 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即"两线三区"规则:年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已支付的不可要求返还,未支付的不可强制要求),超过36%的部分无效。
2. 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修正后的规定,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LPR四倍的标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