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中途擅自撤资跑路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其主张损失赔偿,该主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擅自撤资本质上属于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经营中断、产生对外违约损失等,其他股东因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自身利益受损的,也有权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赔偿。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言,《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就是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期限未届满且没有法定退伙情形的前提下擅自退伙,或者没有约定合伙期限但退伙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比如因资金断裂导致项目终止产生的前期投入损失、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项目正常完成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等。如果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协议中事先约定了擅自撤资的违约金条款,只要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约定主张违约金。从法理层面看,这一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的体现,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赖共同出资创业,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经营义务,擅自撤资的行为违背了各方的合意,也破坏了创业项目的正常经营秩序,应当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填补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