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实施拆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催告、陈述申辩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流程,缺一不可。首先,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其次,针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还有特殊的法定要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即便是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也必须等待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实施强拆,如果当事人已经就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除非存在紧急公共利益需求且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此外,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实施强拆,应当在当事人救济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后,方可实施拆除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拆的,属于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有权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主张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