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中途撤资时,必须承担对应比例的创业期间亏损,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公司制和合伙制创业主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撤资时需要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核算对应股权的价值: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总额,对应股权的价值自然低于原始出资额,股东无论是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还是法定回购的方式退出,最终拿到的款项都会低于原始出资,本质上就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了对应亏损。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而言,《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也就是合伙协议约定了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同时,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需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便退伙时已经完成内部结算,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退伙人承担对应债务,退伙人承担债务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