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初期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并不会直接改变出资的性质,也不代表撤资时可以直接要求退回原始出资,需要先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双方法律关系,再适用对应规则处理。如果各方实际共同参与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即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可以通过出资转账记录、分红记录、共同决策的聊天记录、经营过程中签字的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存在合伙或共同投资关系,此时撤资依然需要按照“先结算、再分配”的规则处理,不得直接主张退回原始出资。如果是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项目,即便没有签订书面股东协议,只要有工商登记信息、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股东身份,就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同样不能直接要求退回出资。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合伙或投资合意,比如出资时没有约定参与经营、共享收益,只约定了固定收益或者到期返本,那么该笔出资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此时出资人可以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但该种情况本质上不属于合伙投资,自然也不适用合伙人撤资的相关规则。从法理层面看,这一处理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商事纠纷中的体现,法律并不苛责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而是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双方法律关系的本质,只要符合投资合伙的核心特征,就需要适用投资合伙的相关规则,避免部分出资人借没有书面协议为由逃避亏损承担责任,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张国贵律师
